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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金
杜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4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公告》”);

    3. 公司 2014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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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杜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在 2014 年 7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宝安
         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十一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0 日 15:00 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
         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99,195,1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57.98%,其中:

    1.1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 293,880,2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95%。

    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314,933 股,占公


                                     2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12 人列席会议。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相关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该等议案为: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 上市地点

    2.5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2.6 发行数量

    2.7 限售期

    2.8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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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至 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 10 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2、议案 4 以
    及议案 8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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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
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 刘晓光




                                                           任   毅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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