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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1-24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为其子公司泰博股份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长盈”)的控股子公
司江阴市泰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博股份”)拟向招商银行江阴支行
申请银行授信 1,000 万元,由昆山长盈按 80%的持股比例在 800 万元额度内提供担保。

    经审核,上述单笔连带责任担保金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连带责任担保金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为其控股子公司泰博股份提供上述连带责任
担保。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2号、9号、30号、33号、37号、
39号、40号、41号八项新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
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詹伟哉


                                                     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