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2015-07-0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就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补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董事候选人沈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4、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沈岗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詹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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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