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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6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报告期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并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订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并能够认
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2015年0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
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回购公司 A 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人民币 1 亿元额度内推出 A 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在人民币 1 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有利于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收购其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盈泰博 80%
股权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长盈”)以不超过
600万元收购其控股子公司泰博股份之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泰博精密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盈泰博”)8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管
治的控制力,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的经营布局。本次
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昆山长盈收购长盈泰博80%的股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詹伟哉


                                                     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