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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9-15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5-10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240号《关于核准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39,759,036股,发行价格每股2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89,999,996.40
元,扣除发行费用33,189,758.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6,810,237.46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3月13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21号)。

    公司于2015年8月5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扩产金属CNC结构组件项目的议案》,决定原用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
项目“智能终端超精密连接器项目”的募集资金1.67亿元用于扩产“金属CNC结构组
件项目”,以向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盈”)增资
的方式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广东长盈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山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东长盈在建行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情况如下:
    账号为44201502800052557336,截止2015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167,141,418.4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金属CNC结构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天宇、范金华及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
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