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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换股情况的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7-24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换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盈精密”或“公司”)控股股
东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投资”)于2016年8月3日非公开
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7031,债券简称:16长盈债,以下简称“本次
可交换债券”)自2017年2月3日进入换股期(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

    近日,公司收到长盈投资的换股情况通知,截止2017年3月27日,本次可交换债
券已完成换股10,507,542股,换股价格26.5元/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6%。现将
有关换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换股情况
    1、股东换股情况
                                               换股价格      换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方式            换股期间
                                               (元/股)       (股)      (%)
                         2017 年 2 月 3 日起
           “16 长盈债”
长盈投资                 至 2018 年 1 月         26.5       10,507,542     1.16
           换股
                         30 日止
    截止目前,长盈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可交换公司债换股而累计减少公司股
份比例为1.16%(含本次换股导致的股份减少)。
    2、股东本次换股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换股前持股情况        本次换股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姓名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数          426,119,616   47.19   415,612,074    46.02
长盈
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6,119,616    47.19       415,612,074    46.02




                                      1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长盈投资因本次可交换债券而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为
67,000,000 股;本次换股后,尚余质押股份 56,492,458 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长盈投资本次换股行为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
规定。
    2、本次换股的股东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本次换股后,长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15,612,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2%,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4、长盈投资实际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1000万张,本次换股278.45万张。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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