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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并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439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数量、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
内行权。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贷款提供资产抵押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贷款主要用于生态园基建工程。本次抵押担保
金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未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连带责任担保金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资产抵押担
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高宇                   宋   晏                孔祥云


                                                    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