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8-155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之前收到河南省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 纷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及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24%计算,截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的利息为 40 万元);判令原告与沃特玛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有权就质押款项在 3.45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180 万元,担保费 61,32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判令 本案其他被告坚瑞沃能、李瑶、李金林、胡灿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 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 案件 2、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孙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富沃能”)之前收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 纠纷,原告深圳创新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4,100,590.8 元;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14,100,590.8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起;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 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 1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0)。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焦作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9900 万 元; (2)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李金林、胡灿对第(1)、 (2)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 有效,原告有权就质押款项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民富沃能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向原告深圳创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 9,391,500 元以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 9,391,5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 2018 年 4 月 24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创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 77,541 元,由被告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案件 经统计,截至目前除了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中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 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 年 3 月 1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先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72.5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6%向原 告支付逾期付款本金部分的利息损失;(截止 2018 年 1 月 20 日为 5 万元) 3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5,743,828.22 元和利息损失 9,691.94 元,共计 5,753,445.16 元(利息损失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8 日,以 1,360,48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罚息分段计算, 余下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罚息分段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154,865.11 元及该 4 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货款偿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23,434.1 元);共计 2,178,299.21 元;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五)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2,465,196.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 计算方法: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六)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5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12,767,610.88 元及利息 (利息以人民币 12,767,610.88 元为基数,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 1.5 倍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七)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67,522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违约金为 774,292.09 元); (3)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1,541,814.09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八)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2,238,390 元及相应利息 24,999.03 元(其中 1,636,550 元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204,240 元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 397,600 元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 实际偿清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以上合计人民币 2,263,389.0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被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九)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云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122,546.47 元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的 72 天违约金 10,664.19 元(以人民币 1,122,546.47 元为本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以上暂合计 1,133,210.66 元; (2)判令被告返还权属原告的供气装备;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7 原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下同)35,000,000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 利息 8,458.33 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其中 1,000 万元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算现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4 日 为 8,458.33 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35,008,458.33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沃特玛公司支付货款 71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 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 370,000 的 0.5%支付违约金,自 2017 年 10 月 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 714,000 的 0.5%支付违约金); (2)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WTM-CGC2016090 的合同;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沃特玛公司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8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芜湖市均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1,082,064.84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息并加罚息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 20,511,887.69 元及逾期支付货款 违约金 4,917,089.00 元(按 24%年利率进行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已开具但无法承兑商业汇票所涉货款 1,2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192,000 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68,212.30 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暂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29,889,188.99 元。 9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信宇人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7,819,146.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兑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一次性连带支付给原告汇票金额 2,182,633.2 元,并赔偿原 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1,713,868.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从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 468,756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从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 10 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 1,000,000 元,作为票据出票人承 担支付义务; (2)请求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偿还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票据背书 人对被告一应支付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付支付延期 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人民币 1000 元)等全部诉讼 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11 被告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被告五:李红光 被告六:张建广 被告七:张建永 被告八: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 5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款 500,000 元 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涉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创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构成款人民币 8,233,42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8,233,420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2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 2,000,000 元,作为票据出票人承 担支付义务; (2)请求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偿还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票据背书 人对被告一应支付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付 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人民币 2,000 元等全部诉讼费 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泰兴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三:沈忱 被告四:陈丽君 13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 3,260,4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260,4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编号为 2017S497001《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 元、保理融 资费 17,5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5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1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1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三联肯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 1,406,496 元及利息暂计 16,404.64 元, 暂合计人民币 1,422,900.6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康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沃特玛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60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9%从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计付至清 偿日止,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2,032 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沃特玛公司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2,169,700.22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 34,082.37(利息以 2,169,700.22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计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15 费、执行费、鉴定费及评估费); 总金额合计人民币 2,203,782.59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联桥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1,054,646.51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 55,000 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货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国家给付原告的科研资助经费人民币 10,800,000 元; 16 (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捷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13,729,45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承兑利息 565.96 元及罚息 23,419.19 元(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均以 13,729,455 元本金为基数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有被 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 110 17 万元; (2)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16 日 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人民币 11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逾期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人民币 1,994 元); (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 5,352,323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并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 5,352,323 元为基数从立 案之日起计算,最终利息数额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远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8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5,015,460 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起诉之日 起至清偿之日止,以 5,015,46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核计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4,915,285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晶科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1,730,16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19 (三十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本一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 10,675,000 元及逾期 付款的利息 1,281,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人民币 1,281,000 元,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 至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损失亦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上述合计:人民币 11,956,0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597,990.5 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20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3,162,450 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勇 被告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 公司、被告三江勇、被告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清偿 6,500,000 元(大写:陆佰伍拾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8 日为 78,541.67 元,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暂合 计 6,578,541.67 元; (2)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21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16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第一被告实缴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对原告的货款 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四方润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 9,000 元(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暂 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支付至被告一迁出之日止); 22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电费人民币 108,799.13 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的设施设备车辆享有留置权; (5)判令被告二、三队上述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八)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总金额 3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10,875 元(自汇 票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共计 3,010,875 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差旅费 和律师费 10 万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威 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3 3、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计人民币 1,419 元,赔偿手机损失计人民币 3,399 元,误工费 5,700 元,精神损失费 5,700 元,合计人民币 16,218 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货款 144,300.00 元; (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 还款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货款 813,475.00 元; 24 (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 还款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退租时的现状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018 年 1 月拖欠租金 361,912.29 元及违约金 21,714.7374 元(以 361,912.29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拖欠租金共计 2,089,209.48 元及违约金(以 1,036,602.67 元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计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违约金为 31,098.0801 元;以 1,743,862.22 元为基数, 按每日千分之一,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起计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违约金为 52,315.8666 元;以 2,451,121.77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拖欠租金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共计 83,413.9467 元); (5)请求判令原告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6)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两个月租赁物租金 1,450,974.34 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127,812.52 元(暂以诉讼标的 2,556,250.4541 元的 5%进行计算); 25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总计人民币 4,135,037.3141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552,145.00 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 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4 日为 13,076.36 元,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 565,221.36 元); (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 池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288,61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4 日为 10,135.92 元,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 298,745.92 元); (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 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621,52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4 日为 9,960.49 元,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 631,480.49 元); 26 (4)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410,95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4 日为 6,029.36 元,后续利息应续计(此项暂计为 416,986.36 元); (5)判令四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 1,912,434.12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付款项人民币 692,810 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人民币 27,207.23 元(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7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七: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0,100,122.23 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分别计算,暂计 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 73,426.49 元; (2)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 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1,030,221.29 元及该笔 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四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2,834,727.67 元及该笔 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989,017.84 元及该笔应 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被告六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256,968.00 元及该笔应 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七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1,481,393.01 元及该笔 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8)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针对互负债务均承担 连带责任;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28 (四十六)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七: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2,362,826 元并按照年化利率 24%的标准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分别计算,暂 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 2,589,024 元; (2)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 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3,854,836 元及该笔应付 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四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3,375,976 元及该笔应付 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五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4,186,521 元及该笔应付 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被告六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96,000 元及该笔应付款 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七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1,427,200 元及该笔应付 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8)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针对互负债务均承担 29 连带责任; (9)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预期损失 10,000,000 元; (10)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487,628 元; (11)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 1、2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预计将 会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子公司也面 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事项,但因上述诉讼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讼案件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 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