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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05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8-185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之前获悉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鸿宝先生、金媛女士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红塔证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鸿宝、金媛共同偿还原告融资本金 1.2 亿元及融资利
息 600,328.77 元,以及支付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已产生的违
约金 783,902.14 元,并按前述融资本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本案诉讼金额合
计:121,384,230.91 元);判令确认原告对郭鸿宝质押给原告的 33,639,620 股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坚瑞沃能股票,证券代码为 300116.SZ)
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郭鸿宝、金媛承担。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18-169)。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已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郭鸿宝、金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融资本金 1.2 亿元,截止 2018 年 4 月 12 日的利息 600,328.77 元,以及以融资
本金 1.2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
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若被告郭鸿宝、金媛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
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郭鸿宝名下所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33,639,620 股坚
瑞沃能股票(证券代码为 300116.SZ)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
偿;
    3、驳回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48721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郭鸿宝、金媛共同负担。

    三、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被告郭鸿宝、金媛已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案件判决结果提醒郭鸿
宝先生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因郭鸿宝先生直接持有的股票已经被券商冻结或者轮
候冻结,单独一个券商无法独自平仓。如果实施冻结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
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那么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
的可能。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77,959,2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43%,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303,030,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6%,
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9%。郭鸿宝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中流通股数量为 53,891,104 股,如果
实施冻结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
结,那么该判决会导致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但是短期内公司控制
权不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