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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2019-04-03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047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432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75.01 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21.07 亿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9.72 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0.54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 0.54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


                                        1
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
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
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
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因被告不履行更换不合格电池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还不
合格电池,并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 4,616.6016 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8,812 万元(其中电
池维修费 77 万元,差旅费 4 万元,代付租金 3,531 万元,邵阳巴士车辆停运损
失补贴 1,600 万元,邵阳巴士对原告的罚款 3,600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20 万元;
    (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


                                     2
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以上(1)-(3)项诉请金额合计:134,486,01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因被告不履行更换不合格电池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还不
合格电池,并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 84,369,6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金额共 3,110.185 万元(包括:原告为维
修问题车辆电池维修费 2,141,850 元,原告因电池质量问题代最终用户支付的车
辆租金 330 万元,原告需赔偿的最终用户车辆停运损失补贴 2,566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20 万元;
    (4)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
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以上(1)-(3)项诉请金额合计:115,671,45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3、诉讼请求:
    (1)因被告不履行更换不合格电池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还不
合格电池,并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 255,501,00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共 6,750.9 万元(包括:
电池维修费用 510.9 万元,原告需要赔偿最终用户的交通补贴损失 6,240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抵销行为有效;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
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以上(1)-(3)项诉请金额合计:323,410,00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金林
    被告五: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 804,810 元(已
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65,642 元+未到期租金 662,568 元-保证金 23,4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期末购买价款 1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已产生的
延迟违约金 2,484.63 元,及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延迟违约
金(以剩余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合计 804,910 元为基数,按每日 0.1%的利率收


                                     4
取);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三、四、五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
    被告一: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 2,000,000 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国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市民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5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三赔偿原告货款损失 11,173,294.49 元;
    (2)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1,000,000 元;
    (2)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6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1,000,000 元;
    (2)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迅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阳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欣通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南京翰卓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 3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票
据到期次日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市欧德利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州市吉诺泰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7
    被告二:泰州市钧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三:泰州菁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东远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20 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开始计算到还清全部拖欠
款项本金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思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兴市庆宇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泰兴市新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四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并承担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清偿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票据义务,连带承担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清偿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行使追索权的费用。
    4、判决情况


                                     8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利息 325,523
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本金的利息。以上共计 20,325,523 元;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被告一电池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
人民币 506.2256 万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9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立即支付原告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 9,787.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汪志强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期间未
休年假工资人民币 71,034 元。
    4、判决情况


                                     10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 42,595,142.6 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2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1
    (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 8,050,000 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1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票据金额 2,522,570 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债务清偿之
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12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沃特玛集团数据中心项目尾款 560,5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违约金
52,103.5 元(从 2018 年 4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款清息止),本息合
计 612,603.5 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原告由此支出的往来差旅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4,773,378.4 元及利息(利息以
4,773,378.4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
计算至清偿日至,现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人民币 79,596.08 元),合计
4,852,974.4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力钢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
    被告三: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20 万元,并支付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
    (2)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力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30 万元,并支付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
    (2)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4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663,3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663,375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计算至所有
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765,25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765,250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所有
款项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703,405 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1,703,405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
清之日止);
    (本金共计 3,128,030 元)
    (7)判令本案是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 6,126,784.71 元;


                                   15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6,126,784.71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
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是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479,834 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鹏峰木箱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500,000 元;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约 30,000 元。
    合计共计人民币 530,00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6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源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东莞市润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七: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七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 2,000,000 元,并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以
2,000,000 元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日止(暂计为 21,800
元);
    (2)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金额合计 2,021,80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禾创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富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17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本金人民币 49,2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68.59 元(以 49,2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期间利息,之后计至实际清偿票面本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9,568.59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禾创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富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本金人民币 5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73.33 元(以 50,0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期间利息,之后计至实际清偿票面本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50, 773.33 元。
    4、判决情况


                                       18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0,000
元及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计至清
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2,005,000 元;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签订的《年度采购合同》;


                                    19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27,310,676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础,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计算至全部
款项付清之日止);
    (4)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西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五:江西友盛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镇江富林焦炭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及利
息(利息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 1,560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20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名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 245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
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名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 1,000,077.22 元并支付
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


                                    21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三名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 9,836,725 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28,484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2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43,143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10,237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3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18,598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购车款 7,809.148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购车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
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为 612.8434 万元);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24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HQ20160101006001)项下已到期租金 4,191,298.32 元,未到期租金 41,912,983.26
元,全部未付租金合计人民币 46,104,281.58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HQ20160101006001)约定的从 2018 年 6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
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延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为 73,974.62
元);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洋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所
拖欠的租金人民币 1,134,600 元及到实际付清租金之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5 日为人民币 90,255.6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原告代其支付的截止 2018 年 5 月 23 日前所拖
欠供电部门的电费人民币 143,513.62 元;
    (3)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被告一须向原告支付的
租金、滞纳金及代缴的电费;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25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济南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
    被告三: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五: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 1,112,918 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
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95,071,500 元,并以 95,071,5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损失;
    (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 190,143 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26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
    被告一: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 1,500,000 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
    被告一: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 546,861 元,并要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7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 28,015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 2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8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 1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
    被告一: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给付票据金额 50 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9
    被告四: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七:无锡市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八: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九: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300 万元;
    (2)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至,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资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姚科彦
    被告五:李金花
    被告六:无锡维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沃特玛立即支付票据承兑款 300,000 及利息(以 300,000 元为
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止,按年息 4.35%计算,


                                   30
利息为 1,680.41 元,本息合计 301,680.41 元)予原告;
    (2)判令被告东莞沃泰通公司、常州环鑫公、无锡维锐公司对上述第(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姚科彦、李金花分别在未履行认缴出资 476.7 万元、317.784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潘海峰
    被告三:张克霞
    被告四: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五向原告履行票号为 2102584002207201707240--97384852、
21025840022072017072409384836 的已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项下付款义务;被告五
自票号为 21028400220720170904107603012、
210258400220720170904107603088、210258400220720170904107603061 的商业
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向原告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2)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未得到清偿的应收账款债权;
    (3)判令被告一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履行反转让义务;
    (4)判令被告一承担自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日(2018 年 6 月 7 日)至被告一就
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产生的尚未支付的保理首付
款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保理首付款金额×宽限期年化使用费率 22.5%÷360×


                                     31
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至宽限期届满日的实际天数)+(保理首付款金额×
逾期年化使用费率 30%÷360×宽限期届满日之次日至被告一完成反转让款的支
付之日的实际天数)-(就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至保理首付款原约定到期
日期间被告一已支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为人民币
【464,583.33】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24.7 万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
    (7)判令五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公告费、强制执行费等。
    合计金额:711,583.3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潘新峰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2,102,760 元;
    (2)判令被告一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履行反转让义务;
    (3)判令被告一承担自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日(2018 年 6 月 13 日)至被告一就
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完成反转让款的支付之日产生的尚未支付的保理首付
款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保理首付款金额×宽限期年化使用费率 22.5%÷360×
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至宽限期届满日的实际天数)+(保理首付款金额×
逾期年化使用费率 30%÷360×宽限期届满日之次日至被告一完成反转让款的支
付之日的实际天数)-(就保理首付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至保理首付款原约定到期


                                   32
日期间被告一已支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为人民币
833.33 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5.2 万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
    (6)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公告费、强制执行费等。
    合计金额:2,155,593.3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星合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元刚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偿付原告保融资本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28,516.67 元(以上述
本金金额为基数,自到期日次日起算,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
准,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9 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与被告三承担;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支付应收账款回款 3,804,110.78 元;
    (5)被告二对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3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1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州亚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905,959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3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州瑞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 160 万元,并给付其中 100 万元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60 万元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 日解除;
    (2)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 900 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


                                   35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禾创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富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本金人民币 42,894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37.51 元(以 42,894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期间利息,之后计至实际清偿面本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诉讼请求(1)(2)项
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全额为人民币 43,531.5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
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36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 12,325 元,共计 3,012,325 元;
    (2)依法追加判令被告二、三、四向原告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人民币 3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瑶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款项 2,279.2458 万元及利息(以 2,279.2458 万元
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至
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
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7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上述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10,000,000 元人民币及利
息 26,219.18 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汇票金额到期
日即 2018 年 8 月 9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
26,219.18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 10,026,219.1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星合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金额人民币 15,00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按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为人民币 65,250 元(以 15,000,000 元为基数,
自票据到期日的次日 2018 年 9 月 5 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
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之第(1)(2)(3)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38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 19,919,119.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先期聘请律师的费用 4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380,844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39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番禺润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细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277,638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20096692064 等 2 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982,600 元,利息人民币 28,868.53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238,912 元;


                                    40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2,251,420.5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09108449853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375,000 元,利息人民币 1,314.0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0,875 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388,229.0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41
    被告二: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0817102996738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利息人民币 15,466.67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128,000 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2,144,506.6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0905107901524 的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64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42.67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2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8,560 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661,842.6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814102036633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563,158 元,利息人民币 9,458.72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78,279.07 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624,935.79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43
    被告二: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0925113357751 等 3 张的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664,950 元,利息人民币 4,828.3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39,958.80 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1,710,777.1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扬
    被告五:张丽娜
    被告六:方聪
    被告七:方正升
    被告八: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债权反转让款:580 万元人民


                                       44
币;
    (2)判决被告二在被告一未支付上述反转款的范围内债务到期后向原告履
行支付义务;
    (3)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律师费 15 万元及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欠款本息共计 19,688,311.14 元(其中本金 19,477,834.51 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息 210,476.63 元)及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支付原告 600 万元违约金;
    (3)请求二被告承担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等一切由
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兴市生化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45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俊华
    被告四:张竹生
    被告五: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债权反转让款:400 万元人民
币;
    (2)判决被告二在被告一未支付上述反转款的范围内债务到期后向原告履
行支付义务;
    (3)被告三、四、五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律师费 12 万元及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新柯电讯器材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南京托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南京普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六立即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至六偿付自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


                                   46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至六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票据款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以上合计人民币 2,004,83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47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承担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627092052032 的票据责任,
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支付上述第(1)项票据金额的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 23,562 元;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上述第(1)、(2)项支付
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电子证据固化费用 1,000 元。
    上述合计 3,024,562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康奈特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和
资金占用利息 4,592 元(以人民币 100 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的利息为:4,592 元);


                                     48
    (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合计 1,004,592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佳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汇票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9 日止利息为 23,250 元)共计 3,023,250 元;
    (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人民币 103,668,098.1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二期租金合计人民币 9,498,173.44 元截至
实际清偿日为止的滞纳金(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为人民币 538,229.83 元。
第三期租金合计人民币 9,416,992.47 元截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滞纳金(暂计至


                                     49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为人民币 52,316.62 元,以及第四期至第十二期租金合计人
民币 84,752,932.23 元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的滞纳金。前述
滞纳金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20%年利率按日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424,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诉讼请求暂计金额为人民币:104,682,644.59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顺威印染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二三支付票据本金 956,511 元;
    (2)判决被告一二三以 956,511 元为标的,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利息为 252.41 元;
    (3)被告一二三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上述合计人民币:956,763.4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闳埠物资有限公司


                                      50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其商业承兑汇票款
289,383 元整;
    (2)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以
289,383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
计算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及利
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
的给付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1018119024718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36,227 元,利息人民币 372.08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1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3,079.3 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40,718.3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919111359770 等 3 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763,035 元,利息人民币 14,482.84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119,857.98 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1,898,415.8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5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09 月 1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 1,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3704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41,645 元,利息人民币 115.74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957.84 元;


                                      53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43,758.5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13095192826 等 4 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19 万元,利息人民币 10,353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957.84 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1,287,07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孔青和


                                    54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35,000 元;
    (2)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将保证金人民币 90 万元退还原告;
    (3)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费;
    (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票据款项 166,420 元和利息损失(利息
损失从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分段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55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 2017 年 2 月至 12 月的产品加工价款合
计人民币 10,972,470.82 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 5,716.92 元、446,255.72 元、
1,470,080 元、1,387,230.05 元、3,032,943.29 元、2,274,602.54 元、712,500 元、
780,000 元、863,142.3 元为本金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合计人民币 523,089.96 元),以上金额共计
人民币 11,495,560.78 元;
    (2)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采购订单》(订单编号:
P0170301531);
    (3)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880,000 元;
    (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5)依法判令被告二向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人民日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的合作费用;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两项费用分别以 100 万元为
本金,按每日 0.03%的标准进行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4 日的数额为人民
币 121,20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6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94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太仓通裕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镇江捷诚七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五:张家港市鑫全庆贸易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据金额的款项人民币 200 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57
    尚未判决。
    (九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鹏承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企富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汇票金额 272,180 元及相应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龙电子(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一: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1,099,57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8
    (九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据款 300 万元及利息 20,000 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以 100 万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8 日起算,以 200 万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算,暂算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
21,025 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计
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59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
    (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4 月 13 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195,25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 1,195,259 元为本金,按照 2018 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计算至所
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11,927 元;


                                   60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 111,927 元为本金,按照 2018 年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
清之日止)。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跨越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7 月 19 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61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 12,396,500 元;
    (2)请求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到期后的次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五位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8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保险费用)、差旅费
等由五位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四)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913,5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 913,500 元为本金,按照 2018 年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所有
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595,125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 1,595,125 元为本金,按照 2018 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
付清之日止);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62
    尚未判决。
    (一百零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铨弗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普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堰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硕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无锡市新柯电讯电器厂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据金额 78,604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六)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沃得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邹军锋
    被告三:邹志兰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10258400220720171209136283264)票据金额 3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利息(以 300,000


                                   63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总计 1,60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七)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票据号码:
2-102584002207-20170717-09571826-3)票据金额 1,402,248 元;
    (2)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票据款的利息 7,963.6
元(该利息为自提示付款日 2018 年 7 月 24 日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 2018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票据款 1,402,248 元
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
    (3)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票据号码:
2-102584002207-20170811-10180481-8)票据金额 1,378,372 元;
    (4)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票据款的利息
4,330.39 元(该利息为自提示付款日 2018 年 8 月 14 日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 2018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票据款 1,378,372
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标的合计:2,792,913.9 元


                                     64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给原告结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6,5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至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应收利息按年利率 5.225%
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罚息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前按前述利率
的 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如遇人行同档次利率调整则在调整次月起按照调
整后的利率上浮 10%计算年利率及罚息利率;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
司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零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给原告结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至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应收利息按年利率 5.225%
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罚息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前按前述利率
的 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如遇人行同档次利率调整则在调整次月起按照调


                                     65
整后的利率上浮 10%计算年利率及罚息利率;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
司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
币 10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开始按照年利率 8.55%计算
至实际还款日,至起诉之日约为 831,250 元);
    (2)本案诉讼费以及诉前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株洲市天元区基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长沙大篷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表》,按期将车辆
运营至 3 万公里;


                                    66
    (2)判令被告一二在车辆运营 3 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不得以
转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神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应收 账款人民币 2,000,000 元作为票据出票人承
担支付义务;
    (2)请求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偿还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票据背书
人对被告一应支付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3)请求被告一二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
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67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 91,800 元(2018 年 7 月 9
日-2019 年 1 月 8 日)、电费 961,84.9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 1,683,840 元及承
担预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的双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一百一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阜鼎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贺天江
    2、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68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9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
期付款利息=500 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06*天数(2018 年 2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
偿日止)+200 万*银行同期贷利率/360*天数(2018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止)+200 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0*天数(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2 日为 125,425 元];
    (2)若被告一届期未能履行诉请一主张的还款义务,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
付保理融资款 900 万元以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 500 万*24%/360*天数(2018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日止)+200 万*24%/360*天数(2018 年 4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
偿日止)+200 万*24%/360*天数(2018 年 4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一已实
际支付的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2 日为 632,000 元];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50,000 元;
    (5)本来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9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7 月 2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123,706.85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900 万元为基数,
日利率按年利率 4.35%/365 计算);
    (2)若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届期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1)项付
款义务,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理融资本金 900 万元、
律师费损失 15 万元、截至 2018 年 7 月 2 日的逾期违约金 623,342.47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 900 万为基数,日利率按年利
率 24%/365 计算)的范围内向原告归还被告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3)被告贺天江对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2)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天江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四川
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若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第(2)项付款
义务,则原告享有的本判决第(1)项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被告川浩普瑞新能源


                                      69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免除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就该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
的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80,274 元,减半收取计 40,13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5,137 元,由原告负担 30 元,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贺天江共同负担 45,107 元。
    (一百一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勇
    被告五: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被告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陕西沃特
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江勇、被告五坚瑞沃能向原告连带清偿 9,000,000 元(大
写:玖佰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 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以 5,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8 月 17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为 44,950 元,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暂合计 9,044,950 元;
    (2)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确认涉案 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58400220720170525086086600,票据金额 400 万元;
231658400001320170817103018885,票据金额 500 万元。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出票人为被告沃特玛,由被告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背书本案原告,本案原
告为持票人;


                                     70
    (2)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沃特玛以电池包等货物抵偿原告上述票据金额。
上述抵偿,根据原告与被告沃特玛另行签订的合同具体实施。被告沃特玛按照与
原告另行签订合同的约定完成上述抵偿后,原告与被告沃特玛在本案所涉及的 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债权视为结清;
    (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本次票据追索权纠纷权利义
务全部结清,不再有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37,557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一百一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勇
    被告五: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被告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荆州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四江勇、被告五坚瑞沃能向原告连带清偿 3,000,000 元(大
写:叁佰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 3,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为 30,087.5 元,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暂合计 3,030,087.5 元;
    (2)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确认涉案 1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58400220720170525086086562,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出票人为被告沃特玛,由被告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背书本案原告,本案原


                                     71
告为持票人;
    (2)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沃特玛以电池包等货物抵偿原告上述票据金额。
上述抵偿,根据原告与被告沃特玛另行签订的合同具体实施。被告沃特玛按照与
原告另行签订合同的约定完成上述抵偿后,原告与被告沃特玛在本案所涉及的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债权视为结清;
    (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本次票据追索权纠纷权利义
务全部结清,不再有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5,5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一百一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隆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票据货款 187,638 元,及从起诉
之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银行利息;被告二承担
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沃特玛、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87,638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187,638 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26 元 (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一百一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7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偿还到期未还本金
414.099 万 元 及 相 关 车 辆 申 报 国 家 公 告 目 录 公 告 费 64.73501 万 元 , 合 计
487.420353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665%(贷款基准利率 4.35%上浮 30%)
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贷款本金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8 年 3 月 6 日起
计算,公告费用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深圳民富
公司偿还前述应付款项之日止)。
    (2)被告湖北民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车款人民币 4,140,990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车型申报公告费用 647,350.1 元;
    (3)被告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驳回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5,7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承担。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
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
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73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李瑶
    第三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八被申请人: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九被申请人: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十被申请人: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十一被申请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十二被申请人: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十三被申请人: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十四被申请人: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十五被申请人: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沃特玛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
341,492,036.83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 14,517,233.97 元(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裁决被申请人沃特玛偿还申请人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本金人民
币 184,713,314.61 元及利息 17,234,948.71 元(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
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沃特玛承担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2,336,101.37 元;
    (4)裁决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沃特玛对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的应
收账款享有质权,如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申请人有
权直接向其债务人东风特汽(十堰)专用有限公司收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74
《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342 3981 0004 1237 3800)中记
载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在最高额人民币染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申请人沃特玛不履行上述仲请求第(1)项、第(2)项、第(3)
项确定的债务,裁决申请人有就其质押的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
104376500012 20180413 18214180 0;2 104376500012 20180413 18214169 9;2
104376500012 20180413 18214165 8;2 104376500012 20180413 18214171 1)项
下的应付票款共计人民币 3,6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6)裁决被申请人李瑶、坚瑞沃能、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仲
裁请求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捌亿元整的最
高余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
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
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郴州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1)项、
第(2)项、第(3)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
    (8)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和全部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
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沃绿能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75
    第六被申请人:李瑶
    第七被申请人:李金林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流动
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 7,715,775.96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 427,764.09 元(暂计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律师费
人民币 219,009.56 元;
    (3)裁决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所生产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如其不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给付义务,
申请人有权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
明编号:0331 3318 0003 9945 3700)中记载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人民币 3,5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裁决被申请人沃特玛、李瑶、李金林对上述仲裁请求第(1)项、第(2)
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 3,5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裁决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对上述仲裁请求第(1)项、第(2)项确定的
债务,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上述仲裁请求第(1)项、第(2)项确定深圳市民
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以深圳市中沃绿能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
公司名下 4 台纯电动大巴(抵押清单附后)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最高额
3,500 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7)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上述仲裁请求第(1)项、第(2)项确定深圳市民
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以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名下 149 台纯电动大巴(抵押清单附后)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最高额
3,500 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8)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和全部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76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122,580 元;判令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 135,042.28 元(以
货款 3,122,58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参
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实际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 日);以上暂计 3,257,622.28 元;判令公司对沃特玛所负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 3,122,58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 3,017,98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
准,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 104,6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
准,自 2018 年 3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4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
担。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支付原告货款 16 万元;
判令公司在沃特玛实缴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对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
司支付加工款 16 万元;


                                       77
    (2)驳回原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人民币 178,2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下
同),相应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8 日为人民币 579,141.09 元,本息合计人民
币 178,779,141.09 元。此后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计息方式继续计算至贷
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判令沃特玛、李瑶、郭鸿宝对上述借
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
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偿还编号为 GR17164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78,189,963.68 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 208 年 12 月 19 日共计
9,809,287.41 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被告坚瑞沃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 元;
    (3)被告沃特玛、李瑶、郭鸿宝对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就本判决(1)(2)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坚瑞沃能追偿。
    案件受理费 935,695.7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坚瑞沃能、沃特玛、李
瑶、郭鸿宝共同负担。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支付原告人民币 7,006,760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直至上述货款付清为止;判令沃特玛因违约承
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 76 万元; 判令公司应对沃特玛的上述债务承担


                                    78
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 沃特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7,006,760 元;
    (2)沃特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上
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7,006,76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18 年 3 月 10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沃特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律
师费 40,000 元;
    (4)坚瑞沃能对沃特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5,6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6,150 元,由沃特玛、
坚瑞沃能共同负担 62,000 元,武汉市顺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4,150 元。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
分行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归还 29,999,000 元及利息;判令沃特玛、坚瑞沃能及李瑶对第一被告的
还款业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本次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贷款本金 2,999.9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沃特玛、坚瑞沃能及李瑶对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
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1,7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96,795 元,由被告临汾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79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
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
本金 570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 28,531.23 元(利息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起,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 日,此后利息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息合计:5,728,531.23 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 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沃特玛的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特玛的起诉。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司给付原告汇票金额 1,657,818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
给付之日止);判决被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付敏对上述汇票款项
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9,86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 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148,294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
日至给付之日止);判决被告深圳市宝顺达黏胶有限公司、胡灵敏对上述汇票款
项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 633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80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782,000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
日至给付之日止);判决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张竹生、江西佳沃
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
被告承担。
    案件 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 81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 1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2,419,100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
期日至给付之日止);判决被告张竹生、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荆州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
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1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
    本案按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 1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长葛市鑫达石材营销部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兑付承兑汇票据款
100,000 元整;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承兑票据款 3 个月的利息损失。共计 3,000
元(按月息 1 分计算,从 2018 年 7 月 24 日到 2018 年 10 月 24 日止)。
    案件 1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
    本案按原告长葛市鑫达石材营销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 1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81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沃特玛支
付原告人民币 1,013,373 元以及利息;判令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坚瑞沃
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 1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6,96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 1-12 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
义务,截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9.72 亿元,逾期利
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0.54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
司当期利润减少约 0.54 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
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
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
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
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7、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2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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