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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048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之前获悉长江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郭鸿宝先生之间有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采取补充质押或购回措施,已构成违约。长江证券已启动违约处置程序,向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郭鸿宝先生名下在长江证券质押的
坚瑞沃能(股票代码:300116)12,000,000 股股票进行司法冻结,以确保长江证
券的债权。
    案件 2、公司之前获悉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坚瑞新能源”)
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华鑫证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一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 700,000,000 元;判令坚瑞新能
源向原告支付回购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计人民币
17,196,666.65 元);判令坚瑞新能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
至实际清偿日止,按 0.05%/日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计人民币
39,550,000 元);判令坚瑞新能源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50,000 元、保全
担保费损失人民币 700,000 元;以上 4 项诉请(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共计
人民币 757,796,666.65 元。请求判决原告对坚瑞新能源质押给原告的 205,720,508
股“坚瑞沃能”股票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 4 项诉请金额优先受偿;
判令被告二郭鸿宝对坚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
讼费、诉前保全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及 2018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大股东其一致行
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及《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8)。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
请执行人长江证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郭鸿宝先生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 38,000,000 元及利息;
    (2)承担本案执行费 105,400 元。
    案件 2、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
院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郭鸿宝银行存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
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申请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负担。

    三、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控股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
响,公司将依据案件裁定结果提醒郭鸿宝先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77,959,2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43%,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303,030,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6%,
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9%。目前,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其控制下的宁波坚
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205,720,508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郭鸿宝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中流通股数量为 53,891,104 股,如果实施冻结
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那么
该判决会导致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但是短期内公司控制权不存在
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