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04-30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发现两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对外担保审核、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予以改正。
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健全和完善,及时修订已发现缺陷
1
的相关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达明科技
有限公司、西安金泰安全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
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
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
司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A) 差 错 金 额 ≥A 的 A的 0.05%≤差错金额<A的 差 错 金 额 < A 的
0.4% 0.4% 0.05%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差错金额≥B的3% B的 0.4%≤ 差错金额<B的 差 错 金 额 < B 的
(B) 3% 0.4%
注: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
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A) 差 错 金 额 ≥A 的 A的 0.05%≤差错金额<A的 差 错 金 额 < A 的
0.4% 0.4% 0.05%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差 错 金 额 ≥B 的 B的 0.4%≤ 差错金额<B的 差 错 金 额 < B 的
(B) 3% 3% 0.4%
注: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3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重大负面影响;
3)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
大损失;
5)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
3)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4)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发现
两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一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具
体如下:
1、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及整改措施:
公司2019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披露:
一、重要行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
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导致整车厂获得国家补贴的周期明
显增长,同时补贴力度明显下降。你公司延迟至2017年3月7日发布2016年年报时
才对上述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披露,且仅披露“根据政策,新能源汽
4
车补贴额度比2016年降低20%,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50%”,
对“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这一
重要行业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未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部分或有事项
(一)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2017年与
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车)签订的合同约定,如
沃特玛所供产品超出湖南中车使用量的,如属通用产品则由沃特玛按当时市场价
格回购,如属专用产品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回购事宜。
如沃特玛所供产品超出湖南中车使用量的,如属通用产品则由沃特玛按当时
市场价格回购,如属专用产品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回购事宜。
(二)沃特玛2017年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签
订的WTM-XSNQ201711016、WTM-XSNQ201711018两份合同约定,如因沃特玛
产品导致中通客车或最终客户不能申报新能源补贴款的,沃特玛应将全额不符合
要求的电池收回,如因此给中通客车造成损失的,沃特玛应予以赔偿。
(三)沃特玛2017年与中通客车签订的部分合同约定,如因沃特玛产品不符
合技术协议和推广目录,影响中通客车所售车辆取得国家补贴的,沃特玛将承担
中通客车国补损失金额,由沃特玛一并承担。
上述合同约定的回购、补偿条款构成或有事项,公司未在2017年年报合并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
规范法务、合同、销售、财务部门联席审核制度,对合同中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条款和交易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切实防范经营
风险。公司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体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对严重影响
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的政策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和总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5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及整改措施:
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
因沃特玛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员工流失严重,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在签
署部分担保协议时未能按规定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同时,事后沃特玛也并未
将担保事项上报上市公司,导致相关担保事项未能及时披露。
(1)2017年11月17日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向与深圳市高先盛科有限
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111701的《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2月13日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舒城农商行杭埠支行签订
编号为舒城农商行杭埠支行流借字5465671220181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金额36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2018年2月14日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舒城农商行杭埠支行
签订编号为舒城农商行杭埠支行流借字546567122018100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整改措施
规范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采取合法有
效的措施监控子公司担保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除了已披露的内控问题外,报告期内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规模、竞争环境和面临的经营风险水
平等相匹配,并需随着外部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2019年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继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6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9年4月28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