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7-05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14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787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91.86 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44.63 亿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13.71 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1.02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 1.02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4 月 3 日、2019 年
5 月 10 日、2019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


                                        1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
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
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
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
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 38,500.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38,500.5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2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128,143.81 元以及途期付款的违
约金(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比以 32,785.38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笔以 2,496,8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三笔以 1,381,8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四笔以 110,534.43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5 目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五笔以 1,579,2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六笔以 527,02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
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暂
计至 2019 年 5 月 1 日为 679,217.17 元,详见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 6,807,360.9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一: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微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3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8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 171,052.78 元(以货款本金 2,800,000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
利率为准,暂从 2017 年 12 月 31 日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8 日,但要求支付至实还
清日),以上共计 2,971,052.78 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微辉益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 20 万元及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6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塞伏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4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票号为:210536700018320171016118087659、面
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履行付款义务。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 4.2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货物验收完成后 120 个自然日届满之日】计算至被告
一实际付清逾期货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为【(54.2-50)×274×0.5%
=5.754 万元),并对被告二的上述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策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
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强制执行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5,135 元(利息以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9 口,后续利息按上
述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


                                     5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500,000 及
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计至清偿之
日止,暂计人民币 5,000 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500,000 元
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计至清偿


                                   6
之日止,暂计人民币 5,000 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三被告对支付原告上述票据金额、利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夏龙强、董爱香
    被告一:深圳市马诺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鹏犀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賠偿损失 1,314,295.79 元人民币;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1,923,167.49 元(包括利息损失
等);


                                   7
    (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 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
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直至货款支付清止。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深善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10,579.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912,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8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912,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520,241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9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1,0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53,726 元及利息(利
息以 53,72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
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0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40 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实际清
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21,315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
人民币 336.67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16 元。
    (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96,285
元) 。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1,517,952.6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 11 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1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五: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68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276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39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06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14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22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47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63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098 、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02       及
210437650001220180130155840178)票据款人民币共计 47,974,800 元及利息共计
243,472.11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计算,暂
计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 48,218,272.1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 86 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 86 张)票据款人民


                                    12
币共计 210,614,668 元及利息共计 305,391.27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 210,920,059.2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437650001220180205159134685)票据款人民币 200 万元及利息 5,558.33 元(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人民币 2,005,558.3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13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
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金额人民币 5,000,000 元及自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
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利息为人民币 125,062.5 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 6,000 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 800 元) 。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


                                     14
向原告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自到期日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利息为人民币 193,333.33 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 6,000 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 800 元) 。
    (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 (以下合称“四被告”)向原告
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0,000 元及自到期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利息为人民币 61,625)。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 6,000 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 800 元) 。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5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赛维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罗思韦尔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以下合称“五被告”)
向原告连带支付涉案汇票的汇票金额人民币 13,833,000 元及自到期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利息为人民币 374,413.2 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
费、公证费(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律师费为人民币 6,000 元;公证费为人民
币 800 元) 。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16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及
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至日开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018 年 1-3 月份货款人民币 311,754.8 元
及利息(暂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之日止,计为 9,331.3
元;3 月 20 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合计为:
321,086.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7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016 年 7 月-2017 年 9 月货款人民币
3,680,163.8 元及利息(暂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之日止,
计为 167,623.9 元;3 月 20 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
(合计为:3,847,787.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硕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3,616,346.00 元。
    (2)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汇票到期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期间商业承兑汇票
逾期利息人民币共计 91,120.59 元以及直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期间的逾期利息。
    (3)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18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4.88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2,024.88 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243,734.53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58,397.26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51.2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351.2 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19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15,102.19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1,252.982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252.982 万元
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01,543.03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20
年 2 月 23 日止为 87,595.89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9,426.03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9,426.03 元) 。


                                      21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43.2665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43.2665 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
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41,831.86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58,397.26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22
    (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1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9,426.03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87,595.89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3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省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781.6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781.6 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60,547.23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632.6645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632.6645 万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
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71,157.41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4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1,577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1,577 万元为本金,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
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165,390.58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89,979.45 元) 。
    (2)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25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 100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4 止利息为 16,922 元,其中人民币 100 万元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4 止利息为 15,373 元),以上暂共计入人民币 2,032,295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826,92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1,826,929 元为基数, 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计算
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26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货款利率从起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计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
    (本金共计:1,826,929.00 元+1,000,000 元=2,826,929.00 元)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立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70 万元资金占用利
息 7,612.50 元(资金占用利息以 7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 月 19 起按银行同期
货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4 月 19 日:总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2)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公告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27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一:尹老孝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 218,230.10 元及利
息(利息按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算,
算至全部赔偿款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昊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履行票据支付义务,即向原告支
付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 200,000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5,872.50 元(利息从
2018.7.18 起暂计至 2019.3.2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9.3.22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
计付) 。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8
    上述第(1)项暂计:人民币 205,872.5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敦炳
    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合同经济纠纷
    3、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裁决由被告支付医疗费:707.50 元,住院伙食补助 100 元×30 天=3,000
元,工资待遇:3,983.2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3,983.27 元×7 月=27,882.8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69.17×6 月=23,215.02 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3,869.17×8 月=30,953.36 元,护理费 96.48×30 天=2,894.40 元,共计:92,636.44
元。
    2018 年 2 月份上班 18 天没发工资,恢复期应发主常工资 3,992 元实发了 1,225
元,要求补发 2,767 元,失业保险金交通费加生活费加资料费合计 1,500 元。
    (3)裁决由被告支付违法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983.2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华仁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29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本金 20 万元;
    (2)以 20 万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
清息止之日;
    (3)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宋际康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573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沃特玛公司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 95,071,500 元,并以 95,071,5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国力公司赔偿损失;;
    (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 190,143 元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3)本案受理费由沃特玛公司承担。


                                   30
    4、判决情况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 90,317,925 元;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费损失 180,636
元;驳回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18,10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23,108 元,由昆山国
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6,155 元,由沃特玛负担 496,953 元。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
    被告一:王洪礼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五: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学坤
    被告七:潘君
    被告八: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合计 117,258.94 元,明细如下:1、死亡赔偿金
973,900 元(48,695 元/年×20 年);2、医疗费 129,095.6 元(5095.6 元+124,000 元);
3、护理费 42,815.2 元(67,104 元/年÷12 个月÷30 天×168 天+11,500 元);4、住
院伙食补助费 21,600 元(100 元/天×216 天);5、营养费 13,372 元(8,372 元+5,000
元);6、丧葬费 62,463.5 元(124927 元/年÷12 个月×6 个月);7、交通费 20,000
元;8、住宿费 60,750 元(450 元×45 天×3 人);9、误工费 47,451.6 元(3,500 元/
月×3 人×15 个月+4,403 元/月÷30 天×216 天);10、被扶养人生活费 364,806.1
元【观瑜丹:36,480.61 元/年×3 年÷2 人+彭森古、张锦凤:36,480.61 元/年×(8+12)


                                      31
年÷2 人】;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诉讼标的额计算方式(1,890,974.9 元
-12 万元) ×60%+11 万元=1,172,584.94 元;
    (2)上述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3)本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 83,279.2 元(含精神损
害抚慰金 83,279.2 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观毓苏、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支付赔偿款
25 万元;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观毓芬、观瑜丹、张锦凤、彭森古
连带支付赔偿款 662,800.85 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16,720.8 元);
    本案受理费 15,353 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 4,507 元,被告深圳
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王学坤、潘君、深圳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10,846
元。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10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安微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


                                    32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沧州凯德机械
有限公司票据款 10 万元及利息(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起至本
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沧州凯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0,000 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 2,000,000 元
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止为 72,500 元),本息合计 2,072,500 元。
    (2)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
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0,000 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利息(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1,69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33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000 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 500,000 元为
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货利率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止为 10,875 元),本息合计 510,875 元。
    (2)本案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0,000 元;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4,45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 210258400220720180310169528439 的票据款项
伍拾万(小写 5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0 日至
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500,000 元为


                                     34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0 日起计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4,40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 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4408 的票据款项
贰拾万(小写 20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飞扬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000 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计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17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坝根
    被告一:彭水根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彭水根、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
及生活用品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共计 942,640.72 元;
    (2)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原告刘坝根各项损失共计 435,315.22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900 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六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一: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二:杨华
    被告三:荆甜甜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978,259.41 元,截止 2018
年 6 月 13 日的利息 40,213.07 元,此后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
偿之日;
    (2)请求判令友斯克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150,277.0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杨华、荆甜甜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对友斯克公司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6
    (4)请求判令沃特玛在涉案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自票据到期日
到清偿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友斯克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贷
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就该票据
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贷款本金 9,978,259.41 元以及截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 的 利 息 40,213.07 元(前 后两份贷 款合同 项下贷款结 欠情 况为: 苏银贷 字
[320583001-2017]第[624045]号《贷款合同》项下结欠贷款本金 4,979,165.33 元,
结欠利息 19,373.1 元;苏银贷字[320583001-2018]第[624004]号《贷款合同》项
下结欠贷款本金 4,999,094.08 元,结欠利息 20,839.97 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
照前述两份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 150,277.09 元;
    (3)被告杨华、荆甜甜在 1,000 万元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型有限公司上
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
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追偿;
    (4)如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1)(2)项确定的
付款义务,则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案九份质押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
金额及该汇票自到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范围内对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付款
责任。九份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及票面金额、到期日为:
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5690(票面金额 106.013 万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33026(票面金额 790,71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210258400220720171225142194744(票金额 1,230,197 元,到期
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510(票面金额 2,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33501(票面金
额 2,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37
21025840022020171226143033034(票面金额 1,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98(票面金额 1,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21025840020720171226143029302(票面金额 2,000,000 元,
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210258400220720171226143029280(票面金额
2,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案件受理费 82,812 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87,812 元,由
被告昆山友斯克模塑有限公司、杨华、荆甜甜、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款项,本院予以退还。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谭杰锋
    被告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
告车辆损失 2,000 元;
    (2)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谭杰锋共同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
41,122.6 元,车辆损失评估费 4,300 元,以上合计:47,422.6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范围内赔偿原告
2,000 元;
    (2)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


                                     38
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损失 43,272.5 元;
    (3)驳回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986 元、诉前保全费 501 元,合计诉讼费 1,487 元(原告已预交
994 元),由被告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1,357 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63 元,原告惠州市新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67 元。
    (六十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63,047,533.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99,907.86 元,合计 64,047,441.46 元(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0 日,并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3,047,533.6 元;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 63,047,533.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 362,03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
给付原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
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39
    申请人:卢剑锋
    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
工资人民币 5,8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期间
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5,333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 10,000 元。
    (1)-(3)合计:21,133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78,627,610.51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 78,627,610.5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 2018 年 4 月 14 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
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29,878,491.99 元;
    (4)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 108,506,102.5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40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
价)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57,445,977.81 元
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57,445,977.81 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5 月 4 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的工程款利息为人民币 2,498,899.96 元;
    (3)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 59,944,877.77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刘冠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8 日的工
资 21,417 元(6,227*3+6,447/21.75*7 天);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3 年 8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8 日期间
未休年假工资 17,786 元(6,447/21.75*30 天年假*2);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8,685 元
(6,447*6 个月=38,685)。


                                     41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玉龙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20,000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3,750 元;
    (3)支付 2015 年 3 月 14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10,344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19,240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3,75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 7,586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佑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17,333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2,250 元;


                                     42
    (3)支付 2013 年 3 月 14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14,942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16,621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2,25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 6,575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国红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17,333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9,500 元;
    (3)支付 2016 年 6 月 3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5,977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16,621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9,5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 4,782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43
    申请人:梁大星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17,333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6,000 元;
    (3)支付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8,965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16,346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6,0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 6,575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张艳平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18,666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8,000 元;
    (3)支付 2015 年 4 月 7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6,436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17,918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8,0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44
休假工资差额 6,436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辉玉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23,466 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5,200 元;
    (3)支付 2015 年 4 月 7 日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12,137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工资
22,704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5,2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年
休假工资差额 8,901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曾嘉伟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45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 135,300 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5,771.9 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 2019 年 1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 日,要求计算至
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开庭
    (二)近日,沃特玛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程爵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 28,800 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1,488.6 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 日,要求计算
至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开庭
    (三)近日,沃特玛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0,000,000 元;


                                     46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640,000 元(违约金以 2000 万
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从 2017 年 7 月 30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 2,626.12 万
元(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判令被告在判决作出之日将房屋交还原告;
判令被告按照每月 12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共计 132,077.3 平方米)向原告支付
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5 月 9 日解除;
    (2)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在 2019 年 5 月 12 日前将位于长
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 218 号的电芯厂房(54825 ㎡)、2#厂房及 3#
仓库(43135.3 ㎡)、食堂及公楼(9807 ㎡)、宿舍楼(24310 ㎡)予以腾退并交付给原
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本案中就租金支付问题不予处置,双方另行解决;
    (4)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原告长沙金洲新城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自愿负担。


                                     47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
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
告货款 2,030.4 万元;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766,267.40
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从货款到期日的次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利息为 766,267.40 元,详见利息清单)。2018 年 3 月 28 日之后利息要求付至货
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李金林对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违约
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金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62,920 元(应付货款为
基数按万分之五/天从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违约金为 862,920 元)。2018 年 3 月 28 日之后违约金要求付至货款
全部还清之日止;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李金林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用;判令沃特玛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贝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30.4 万元及利息(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利
息为 98,136 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止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 4.35%计算);
    (2)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1)项中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的支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3)驳回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1,466 元,由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 546,861 元,并要求被
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
被告承担。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8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 546,861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 546,86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8 日
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270 元,财产保全费 3,520 元,共计 12,790 元,由原告负担 790
元,被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 12,000 元。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额款 1,500,000 元,并要求
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由被告承担。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 1,500,000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
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 1,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8,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3,300 元,由原告负担
1,300 元,被告东莞市刘氏电子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负担 22,000 元。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49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 50 万元,并要求被
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
担。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 50 万元;
    (2)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清
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
金 5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保全费 3,270 元,共计 12,070 元,由沃特玛、济南市
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深圳市金博冠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
负担。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面额款 1,112,918 元,并要
求被告自承兑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由被告承担。
    案件 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汇票金额 1,112,918 元;
    (2)由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长
清区延荣五金商店支付欠款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
金 1,112,91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0
    (3)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
利电子有限公司、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延荣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81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9,816 元,由沃特玛、济南
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
票据号为 2 3035 8403 9188 2017 0810 1015 4803 4 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
币 1,000 万元的付款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前项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自到
期日 2018 年 8 月 9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 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40,900 元,由原告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江阴市九天科
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
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300 万元;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
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
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
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无锡市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


                                    51
限公司、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
向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3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00 万元为
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0,400 元(原告已
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上述九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缴纳至本院。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
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 日解除;判决被告立即赔偿
原告损失 900 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 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特玛于 2017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试验台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 日解除;
    (2)驳回原告重庆凯瑞汽车试验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7,400 元,由被告沃特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 1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追偿权纠纷,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偿付款项 2,279.2458 万元
及利息(以 2,279.2458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对沃特玛所有并抵押给原告
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判令李瑶对沃特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后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 1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款 项 4,584.616667 万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


                                         52
4,584.616667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
2,279.245833 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53.411111 万元的利息起
算日为 2018 年 9 月 22 日;2,200 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51.959722 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利息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
止);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设备(详见附件设备质押明细)享有
抵押权,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申请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 1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4,584.616666 万元及利息(其中 2,279.245833 万元的
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53.411111 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9 月
22 日;2,200 万元的利息起算日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51.959722 万元的利惠起
算日为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上述款项按照年利率 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李瑶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款
项时,原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已抵押于原告长园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设备
质押明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设备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沃特玛所有。
    本案受理费 271,030.83 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多缴的 41,800 元,法院予
以退还。
    案件 1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 20 万元
人民币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1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2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 20 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 2,1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沃特玛共同负担。
    案件 1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 10 万元
人民币及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1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 1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款项 10 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 1,1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沃特玛共同负担。
    案件 1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
票据款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
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以上合计人民币 2,004,833 元。判


                                     54
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案件 1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83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
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1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
金人民币 305,304.3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05,304.33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1,6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
各被告承担。
    案件 1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305,304.3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05,304.3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5


                                   55
月 5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在被告沃特玛回购款 225,690.83 元
(含融资款本金 209,647.02 元、融资款利息 16,043.81 元)、延长期保理融资费
978.3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09,647.0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履行金
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
隆五金行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
判决不再执行;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
行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
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
    (3)被告叶建海对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
给付责任;被告叶建海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
行追偿;
    (4)驳回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88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
司负的 12 元,被告沃特玛负担 3,365 元,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景昌隆五金行、
叶建海负担 2,503 元。
    案件 1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付应收账
款本金人民币 1,261,111.4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1,261,111.42 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上浮 50%计算);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
编号为 2017S509001《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保理融资费 7,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


                                     56
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5,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 1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
限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本 金 1,261,111.42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以
1,261,111.4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在被告沃特玛回购款 990,700.74 元(含
融资款本金 908,066.67 元、融资款利息 82,634.07 元)、延长期保理融资费 6,356.47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908,066.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履行金
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不足
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
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履行金额达到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不
再执行;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合计履
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
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
     (3)被告胡威对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
责任;被告胡威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1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9,026 元,被
告深圳市腾顺鑫五金有限公司、胡威负担 7,124 元。
     案件 1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
《场地租赁合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4 月、5 月的租金 118,428 元、


                                          57
管理费 1,600 元、水电费 326,141.74 元(以上合计金额 446,169.74 元),并由被
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
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 3,867 元,其中 4 月份的租金 59,214 元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5 月份租金 59,214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3 月
份的水电费 154,766.26 元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4 月份的水电费
171,375.48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1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
汽车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解除;
    (2)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 4 月及同年 5 月租金 118,428
元及利息(其中 2018 年 4 月租金 59,214 元从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算,2018 年 5
月租金 59,214 元从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3)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 1,600 元;
    (4)限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向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 4 月及同年 5 月应交水费及
电费 326,141.73 元及利息(其中 2018 年 4 月应交水费及电费 154,766.26 元从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算,2018 年 5 月应交水费及电费 171,375.47 元从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水费电费
付清之日止);
    (5)驳回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6)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
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金 180,000 元与本判决第(2)(3)(4)判项确定的债务
部分抵销,抵销的顺序为先抵销利息再抵销主债务。
    本案受理费 8,050 元、保全费 2,77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杰


                                     58
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5,080 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承担 5,740 元。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
车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1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
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 77,168
元,并以此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日暂为 8,166.69 元)。
此项合计为 85,334.69 元;判令二第三人对被告欠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案件 1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1,934 元,减半收取计 967 元,由原告唐山市伟亨家具制造有限
公司承担。
    案件 1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
公司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人民币
98,000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98,000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
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 4,836 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
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1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 98,000 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 2019 年 4 月 2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59
    本案受理费 2,357 元,减半收取 1,178.5 元,由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
公司承担。
    案件 1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浙江绿净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100,000 元;被告深圳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906 元(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无锡市阳光干
燥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连带
负担。
    案件 1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159 元,由浙江绿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2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
据款 1,402,248 元,票据号码为“2-102584002207-20170717-09571826-3”;判令
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前一项诉请的票据款的利息 27,110.13 元(该利息为自
提示付款日 2018 年 7 月 24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票据款 1,402,248 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
判 令 各 被 告 立 即 连 带 支 付 原 告 票 据 款 1,378,372 元 , 票 据 号 码 为
“2-102584002207-20170811-10180481-8”;判令各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第(3)
项诉请的票据款的利息 23,150.91 元(该利息为自提示付款日 2018 年 8 月 14 日
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此后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以票据款 1,378,372 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
担。标的合计:2,830,881.04 元。
    案件 2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60
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沃特玛电
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连带支付原告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票据款 2,780,620 元及利息(利息 1 以 1,402,24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 以 1,378,372 元为
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29,447 元,减半收取 14,723.5 元,由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
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缴纳。
    案件 2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
木材加工厂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人
民币 750,500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案件 2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
支付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票据款 750,500 元;
    (2)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
赔偿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损失 6,200 元。
    案件受理费 11,305 元,减半收取 5,652.5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 2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
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
的货款 28,015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2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28,015 元;


                                     61
    (2)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从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期间的货款利息
914 元(28,015 元×9 个月×4.35%÷12 个月),后段利息按年利率 4.35%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0.38 元,由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2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
限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立即支
付原告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
9,787.50 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2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宝得电子有限公
司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1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沃特玛所欠原告梅州宝
得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9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案件 2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
备经营部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
民币 1,3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0 万元(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标准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 1,370 万元;判令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2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


                                     62
备经营部偿还借款 1,300 万元;
    (2)被告沃特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
备经营部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1,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东莞市南城三艾司工业设备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2,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2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票据金额 2,522,570 元
整;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
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支付票据金额 2,522,570 元;
    (2)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2,522,570 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3,49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达科技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2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
易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
4,0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直至清偿全
部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63
    (1)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
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000,000 元;
    (2)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
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思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4,000,000 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9,4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2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京力钢铸造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20 万元,
并支付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
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
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
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 万元;
    (2)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
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
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2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京力扬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兑现给付汇票票面金额 30
万元,并支付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兑现日止的利息;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汇票债务承担连带给


                                     64
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
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
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30 万元;
    (2)被告沃特玛、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桥电子有限公
司、深圳市沅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力
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案件受理费 2,9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2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
470,037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
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 470,037 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
备厂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 470,03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 2018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至被
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17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3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65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
2,167,637.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双倍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
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3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支付已清偿的票据金额 2,167,637.2 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2,167,637.2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07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3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
计人民币 409,225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利息以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计
至实际付清之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29.2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用(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及评估费)。总金额合计人
民币 409,354.2 元。
    案件 3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 409,225 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35,37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
开始;以 91,013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开始;以 51,38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开始;以 170,81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8 日开始;以 22,43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开始;以 13,09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8


                                       66
日开始;以 14,81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3,72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3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汇票
金额 3,598,605 元,并自汇票到期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3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支付票据金额 4,119,605 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
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2,804,4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开始;
以 251,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开始;以 27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开始;以 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7 日开始;以 544,13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29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3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6,761,248 元及利息(利息从每张汇票到期日起算至清偿
之日止,以每张汇票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暂
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人民币 45,903.32 元);被告二对前述第(1)项被告一
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第(1)项
暂合计为人民币 6,807,151.32 元。
    案件 3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67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7,561,248 元;
    (2)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5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开始;以 2,261,24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开始;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开始;以 1,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开始;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开始;以 8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7 日开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2,52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前海广合科技
电气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3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
款项人民币 453,683 元及利息 548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 353,736 元及利息 1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以上合计
807,968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3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453,683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
息计算以 453,68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68
年 12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353,736 元;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
息计算以 353,73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5,940 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3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已
被拒付款项人民币 77,000 元及利息 93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合计 77,093 元;本
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 3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
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77,000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市良轩工
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77,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727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3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
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 147,976 元及利息 3,129.08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69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 77,000 元及利息 9.3 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
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以
上暂合计 228,114.38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3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
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47,976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
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 147,976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
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77,000 元;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
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 77,0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36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案件 3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尹延徕向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 769,821.36 元,其中精神
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 3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延徕撤回对起诉。
    案件 38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70
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郴州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36 万元;判令被告坚瑞沃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 38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
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贷款本金 2,997 万元,并支付以 2,997 万
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从 2019 年 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
利息;
     (2)限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赔偿律师费 36 万元;
     (3)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3,600 元,由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129,067 元,
被告坚瑞沃能负担 64,533 元。
     案件 39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 偿 还 原 告 兴 业 银 行 西 安 分 行 欠 款 本 息 共 计 19,688,311.14 元 ( 其 中 本 金
19,477,834.51 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息 210,476.63 元)及至清偿之日止利
息;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
原告 600 万元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等
一切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案件 39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坚瑞沃能公司给付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本金
19,477,834.51 元及相关利息,其中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之利息为 210,476.63 元,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 19,477,834.51 元为基数,以同约定


                                           71
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沃特玛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沃特玛公司给付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违约金 60 万
元;
    (4)驳回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 175,267 元,由坚瑞沃能、沃特玛连带负担。
    案件 40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东台市夏炀不锈钢制品
厂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40 万元
人民币及利息 12,156.12 元(利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后续支付至清偿之日
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40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
夏炀不锈钢制品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1030123517434)票面金额 400,000 元及利息(以 400,000 元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
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 7,482 元,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
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案件 4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上海亿陌模具科技有限
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40 万
元人民币及利息 13,681.64 元(利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后续支付至清偿日
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4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72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
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790、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804)票面金
额 400,000 元及利息(以 4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 7,505 元,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
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案件 4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债
权反转让款:400 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二在被告一未支付上述反转款的范围内
债务到期后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三、四、五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本案律师费 12 万元及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4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秦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转让款 400 万元。被告秦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
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
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2)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3)若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届时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
所确定的债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未受偿范围内向原告苇禾国际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
    (4)被告张俊华、张竹生、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76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44,760 元(原告苇
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负担 160 元,被告泰兴市生化电池配件


                                   73
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张竹生、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
担 44,600 元。
    案件 4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
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至六连带给付票据金额
260,258 元整;请判令七被告连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6 日起至
债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
依法负担。
    案件 4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票面金
额 260,258 元;
    (2)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
鑫丰明润商贸中心自 2018 年 2 月 2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260,258 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5,204 元及保全费 1,822 元,由被告沃特玛、智恩电子(大亚湾)
有限公司、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负担。
    案件 4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 804,810 元(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65,642
元+未到期租金 662,568 元-保证金 23,400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期
末购买价款 100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已产
生的延迟违约金 2,484.63 元,及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延迟
违约金(以剩余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合计 804,910 元为基数,按每日 0.1%的利率
收取);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判令被告三、四、五就
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74
担。
    案件 4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未付租金 594,210 元;
    (2)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
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为 1,766.85 元,此后以 594,210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
师费 40,000 元;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金林、李瑶对上述判项(1)(2)
(3)确定的被告荆州市沃特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109 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 10,768 元,由原告
负担 940 元,由五被告负担 9,828 元,本院退还原告 2,341 元。
    案件 4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10,237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
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 4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 10,237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10,237 元为基


                                     75
数,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92 元,公告费人民币 780 元,共计人民币 835.92 元,
由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 4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18,598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
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 4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 18,598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18,598 元为基
数,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64 元,公告费人民币 780 元,共计人民币 1,044 元,由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 4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同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人民币 1,010,268 元及利息 72,024.12 元;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上暂计人民币 1,082,292.12 元。
    案件 4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7,270 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 7,220
元,由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0 元。
    案件 4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76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同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货款 30,144,467.28 元及利息 1,352,268.95 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上暂计人民币 31,496,736.23 元。
    案件 4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99,642 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 99,592
元,由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0 元。
    案件 4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20096692064 等 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982,600 元,利息人民币 28,868.53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
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
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238,912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
诉求总金额 2,251,420.53 元。
    案件 4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982,6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6 日起;以 982,6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墨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
知书的费用 41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7
    案件受理费 12,40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圣墨西科技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0910844985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375,000 元,
利息人民币 1,314.0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
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0,875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
金额 388,229.06 元。
    案件 5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375,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375,000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65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56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081710299673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
利息人民币 15,466.67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7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
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
告支付罚息 128,000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
2,144,506.67 元。
    案件 5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22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
出通知书的费用 21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97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骏源达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090510790152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64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42.67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
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8,560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
诉求总金额 661,842.67 元。
    案件 5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


                                   79
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64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640,000 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26 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3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20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81410203663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563,158 元,
利息人民币 9,458.72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
支付罚息 78,279.07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
624,935.79 元。
    案件 5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63,1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563,15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
知书的费用 228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2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


                                    80
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0925113357751 等 3 张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664,950 元,利息人民币 4,828.3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
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
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39,958.80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
上诉求总金额 1,710,777.16 元。
    案件 5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664,9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1,664,95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31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佳鑫科技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1,01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19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兴佳鑫科技
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45840014012017121813905031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96,678 元,
利息人民币 824.52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
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1
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6,823.59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
总金额 305,366.11 元。
    案件 5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96,67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296,678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
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65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4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428081765221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800,268 元,利
息人民币 14,311.4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
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18,439.66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
求总金额 934,059.12 元。
    案件 5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
市益 安保理有限 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800,268 元及逾期付 款利 息(利息计算以


                                   82
800,26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29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
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1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57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101811902471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36,227 元,
利息人民币 372.08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
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
付罚息 3,079.3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 40,718.38
元。
    案件 5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
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36,22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36,227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3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83
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919111359770 等 3 张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金 额 人 民 币
1,763,035 元,利息人民币 14,482.84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
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
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三被告支付罚息 119,857.98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
求总金额 1,898,415.81 元。
    案件 5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
金额 1,763,03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763,03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 起;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31 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
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032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94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永利艾信塑
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5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713095192826 等 4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19 万
元,利息人民币 10,353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


                                     84
民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支
付罚息 957.84 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 1,287,073
元。
    案件 5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19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119 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
出通知书的费用 820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9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东莞市科粤风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3165840000132017111412755370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41,645 元,
利息人民币 115.74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
币 1,040 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支
付罚息 957.84 元;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 43,758.57
元。
    案件 6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
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41,64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41,645 元为基


                                    85
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
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
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3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
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9
年 1 月 24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51,333 元及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719.52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356 元及通知
费用人民币 40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
罚息为人民币 3,250.23 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
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
币 55,698.75 元。
    案件 6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1,33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51,333 元为基
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
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


                                    86
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9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9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
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29,025 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
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210.17 元)、
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356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36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
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
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14,501.1 元);判令四被告
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47,128.27 元。
    案件 6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
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376,71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376,715 元为
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
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92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0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87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29,025 元及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
利息为人民币 3,015.5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1,356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72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
币 13,621.76 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
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47,090.27
元。
    案件 6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
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
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29,02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175,325 元为
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以 53,7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
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
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428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0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
限公司、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及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88
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3,350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1,010 元及通
知费用人民币 16 元;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150,650 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
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185,026 元。
    案件 6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 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
知书的费用 1,026 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10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成博航科技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6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票面款项
2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21 日止利息为 3 万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
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等损失 6 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五
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6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


                                    89
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
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
以 200 万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76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6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票面款项
2,0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21 日止利息为 30 万元);判令被告一赔偿
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等损失 16 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四
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6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
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
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0 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公司、聊城中
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
带向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0 万元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3)驳回原告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0
    案件受理费 72,0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6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
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
款人民币 79,037.53 元;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计,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927.95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 6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 4,366.8 元予原告广州市美劳务有限公司;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以 4,366.8 元为本金从 2018
年 8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
息予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3)驳回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937.07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
有限公司负担 912.07 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25 元。
    案件 6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
货款本金 2,248,811.50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4 月 24 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暂算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止
为 81,519.42 元),本息合计为 2,330,330.92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 6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248,811.50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2,248,811.50 元为基


                                     91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72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6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止为 65,250 元),本
息合计为 2,065,25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6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66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97,875 元),本
息合计为 3,097,87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92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3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79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58,000 元),本
息合计为 2,058,00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票据到期日即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1,63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止为 97,875 元),本
息合计为 3,097,87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93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3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79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5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止为 10,875 元),本
息合计为 510,87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5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50 万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5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94
24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止为 97,875 元),本
息合计为 3,097,87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3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79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止为 65,250 元),本
息合计为 2,065,25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66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95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止为 65,250 元),本
息合计为 2,065,25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66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87,000 元),本
息合计为 3,087,00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3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
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96
    案件受理费 15,74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63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63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止为 13,702.5 元),
本息合计为 643,702.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63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63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清偿日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11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7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2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58,000 元),本
息合计为 2,058,000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7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2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


                                    97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
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1,63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8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00 万元及
利息(该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止为 97,875 元),本
息合计为 3,097,87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8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 3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
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原告清偿的票据金额 3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最后清偿日即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79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 8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横琴金投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
编 号 为 JTZL-SHHZ-2016-006 《 回 租 租 赁 合 同 》 项 下 全 部 剩 余 租 金 人 民 币
38,813,583.33 元;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
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5 日为 147,178.25 元,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
全部未付租金 38,813,583.33 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
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444,000 元,抵扣原告已经


                                         98
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4,800,000 元,实际支付人民币 1,644,000 元;判令被告
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220,000 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
损失人民币 23,004.04 元;判令被告二沃特玛、被告三李瑶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
求 付 款 义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判 令 原 告 对 合 同 编 号 为
JTZL-SHHZ-2016-006-DY《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
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 40,847,765.6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 JTZL-SHHZ-2016-030《回租租
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49,675,537.5 元;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
迟履行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5 日为 648,733.75 元,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至
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 49,675,537.5 元为基数,以日千分
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1,690,100 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8,000,000 元,实际支付
人民币 3,690,100 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25,000 元;判
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 35,109.34 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
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
JTZL-SHHZ-2016-030-DY《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 54,374,480.59 元。
    后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
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就上述纠纷自
愿达成了和解,但因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查
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六里坪健康卫浴产
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储室内及室外的所有电池(包括但不限于
L-537.6V/85.5Ah 型号电池),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
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 1 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内
的电池型号为 614.4V/473Ah 的 25 辆份电池、电池型号为 537.6V/242Ah 的 96 辆


                                      99
份电池及该公司场地内外的其他型号所有电池。对于法院把上述电池所有权的认
定为沃特玛所有并计划拍卖,公司认为存在严重误判,上述电池为沃特玛销售给
客户的电池,所有权已转移至客户,法院坚持拍卖会给无关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之后,沃特玛、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先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但法院均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请求。
    案件 8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以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1)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
堰市六里坪健康卫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带电
量【76544000】VAh,约 833 包-1177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原买受人天津
赛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PPK38X)交的保
证金人民币 200 万元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
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
被执行人的债务。
    重新拍卖时间:2019 年 7 月 14 日 10 时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 10 时(延时的
除外);拍卖平台:(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2713
    (2)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
坪 健康卫浴产 业园东风 特汽(十堰 )专用车有限公 司仓库电 池组标称带电量
【76544000】VAh,约 833 包-1177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仕
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69459X)所有,财产权
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
坪 健康卫浴产 业园东风 特汽(十堰 )专用车有限公 司仓库电 池组标称带电量
【95450368】VAh,约 1039-1468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兴隆
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98501517U)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
送达买受人深圳市兴意隆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4)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六里
坪健康卫浴产业园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仓库电池组标称(标称,指电池
组外包装显示铭牌载记的带电量,下同)带电量【76544000】VAh,约 833 包-1177


                                     100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
代码 91440300326569459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仕嘉达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5)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
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 1 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场地室外的电
池组标称带电量【72257536】VAh,约 787 包-1111 包(以实际交付为准)电池归
买 受 人 广 东 纵 横 八 方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1900MA52TABG4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广东纵横八方新能源
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对于上述法院裁定公司表示不服,已向子公司沃特玛董事、管理层下发书面
问询函,并要求沃特玛管理层、财务以及法务部核查此事,务必以事实为依据,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
    今日,沃特玛法务向公司汇报,已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
知书》,对于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司、李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案件 8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
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
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判令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还
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 112,776,024.15 元,并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按合同约
定计算罚息直至原告回收所有贷款本息,被告沃特玛、李瑶、东风特汽(十堰)
专用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贺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续,法院判决:(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
共计 133,819,384 元;(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东
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雷雨投资
有限公司、被告贺靖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
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101
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种汽车
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贺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共计 1,414,566 元,保全费共计 250,000 元,合计 1,664,566 元,
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
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
司、贺靖共同负担。
    案件 8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及《财产拍卖通知书》,法院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北省十堰市
六里坪工业园双龙路东仁浩科产业园型号为 614.4V473Ah 电池 460.4 辆份、型号
为 537.6V242Ah 电池 15 辆份,以及存放于湖北省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
合工业园江家山路 1 号十堰显隆华工贸有限公司型号为 614.4V473Ah 电池 2.6 辆
份【其中两处存放地存放于室内电池 345.4 辆份,存放于室外电池 132.6 辆份】。
    (2)拍卖平台:(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2263;拍卖时
间:2019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 时开始;拍卖保留价:人民币 77,089,500 元。
    对于上述法院裁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公司提出异议,也已向子公司沃特
玛董事、管理层下发书面问询函,并要求沃特玛管理层、财务以及法务部核查此
事,务必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

    前期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 8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唐丽霞等
23 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
丽霞等人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915,294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被迫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874,850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 200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715,580 元;上述合计
2,505,724 元。
    案件 8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102
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 23 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工
资差额 226,688.2 元;
    (2)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 23 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141,991 元;
    (3)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 23 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8,850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 8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蒋重九等
12 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
重九等 12 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336,465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66,800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252,961 元;上述合计 956,226 元。
    案件 8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工
资差额 227,430.2 元;
    (2)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71,807 元;
    (3)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66,800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 8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工资争议,申请人李军红等
25 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
军红等 25 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777,793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952,700 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 2008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477,814 元;上述合计 2,213,307 元。


                                     103
    案件 8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期
间工资及工资差额合计 819,837.53 元;
    (2)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 1,102,7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149,609.16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 1-85 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
义务,截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13.71 亿元,逾期利
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1.02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
司当期利润减少约 1.02 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
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
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
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
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湖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0、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4
1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5、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6、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7、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8、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