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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寓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
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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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11月3日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增加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14:00时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
路1号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陈
其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1月15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嘉寓门
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87,597,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2%。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6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上述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
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3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国庆




                                                          林汉欣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