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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7-08-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   弢                 联系电话:021-3508200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   凯                 联系电话:021-35082013



    一、保荐工作概述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是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现场检查情况
                                                          0(拟于年末进行
(1)现场检查次数
                                                             现场检查)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0(拟于下半年度
(1)培训次数
                                                          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2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林海峰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承诺内容为“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
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不再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
                                                           是      不适用
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
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
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
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东方日升、林海峰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是      不适用
方面的承诺,承诺内容为“待与首次公开发行前与关联
方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发行人将不与其任何



                                      3
关联方发生任何形式的购销关联交易。承诺其今后将不
再通过与关联方的资金互借方式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面
临的资金压力。对于公司以往发生的资金互借行为,如
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林海峰个人承担”。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林海峰、李宗松、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承诺内容为
“林海峰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即2020年4月19日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    是   不适用
上市流通。李宗松、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承诺自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即2018年4月19日起,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可上市流通”。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承
诺内容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是   不适用
转让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1. 资产重组时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
赵世界、杨海根、赵广新、常州来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
诺,承诺内容为“承诺人除享有江苏斯威克的股权之外,
未投资、从事、参与或与任何他方联营、合资或合作其
                                                     是   不适用
他任何与东方日升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承诺人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日升股份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
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东方日升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
活动且不会对该等业务进行投资。如承诺人及其所控股
的其他企业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存在有竞争性


                                      4
同类业务,承诺人及其控股企业将立即通知东方日升,
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东方日升并自愿放弃与东方日升的业
务竞争。如承诺人已存在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企业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一旦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
承诺人将采取由东方日升优先选择控股或收购的方式进
行;如果东方日升放弃该等优先权,则承诺人将通过注
销或以不优惠于其东方日升提出的条件转让股权给第三
方等方式,解决该等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人如因不履行
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东方日升所
有。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东
方日升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
担该等损失,同时赵世界、赵广新、杨海根、常州来邦
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他控
股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
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
价格确定”。
2.2 资产重组时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
赵世界关于任职期限等方面的承诺,承诺内容为“自交
割日起,需在江苏斯威克或/及东方日升持续任职不少于
五年(60个月),除非东方日升单独提出提前终止或解
除聘用关系。自交割日起五年内,承诺人如计划移民或
者取得境外居留权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需通知上市     是   不适用
公司,并在办妥移民手续或者取得境外居留权后按照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承
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东方日升
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
损失,同时赵世界、赵广新、杨海根、常州来邦互负连


                                     5
带保证责任”。
2.3 资产重组时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
赵世界、杨海根、赵广新、常州来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承诺内容为“1、股份解禁
期间:本次交易对方赵世界、杨海根、赵广新、常州来
邦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在
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
易利润承诺的可实现性,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
该等股份按比例分三次进行解禁,具体解禁期间为:(1)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结束后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
间第二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2)第二次解禁:
本次发行结束后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3)第三次解禁:本次发行结
束后满 12 个月且利润补偿期间第四年《专项审核报告》
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起。 2、股份解禁比例:上
                                                      是   不适用
述各解禁期满后,赵世界各次股份解禁数量计算过程如
下:(1)第一次解禁比例=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一
年度、第二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之和÷各利润补偿
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2)第二次解禁比例=
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度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
各利润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3)第三次
解禁比例=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间第四年度承诺实现的
净利润数÷各利润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净利润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解禁的股份
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利润
补偿期间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
股份数量;第二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
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利润补偿期间第三年度应补偿


                                     6
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
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利润补偿期
间第四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
量之后的股份数量;如扣除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实际
可解禁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禁
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
绝对值。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至股份锁定期满之日止,交
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
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4. 资产重组时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
赵世界、杨海根、赵广新、常州来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承诺内容为“江苏
斯威克2013年净利润数不低于5,050万元,2014年净利润
数不低于7,550万元,2015年净利润数不低于10,200万元,
2016年净利润数不低于11,550万元,净利润数为当年江苏
斯威克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如江苏斯威克在2013年、2014年、2015年、
2016年的任何一年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则交易对方将以股份方式按股权比例共同向东方日升补
                                                      是   不适用
偿净利润差额。各利润承诺年度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当年股份补偿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
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
份数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将由经双方共同认可
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
斯威克85%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交易对方
应向东方日升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资产减值补偿
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江苏


                                      7
斯威克全体股东已补偿股份总数。 赵世界、杨海根、赵
广新、常州来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江苏
斯威克2013年净利润数不低于5,050万元,2014年净利润
数不低于7,550万元,2015年净利润数不低于10,200万元,
2016年净利润数不低于11,550万元,净利润数为当年江苏
斯威克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如江苏斯威克在2013年、2014年、2015年、
2016年的任何一年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则交易对方将以股份方式按股权比例共同向东方日升补
偿净利润差额。各利润承诺年度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当年股份补偿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
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
份数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将由经双方共同认可
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
斯威克85%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交易对方
应向东方日升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资产减值补偿
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江苏
斯威克全体股东已补偿股份总数”。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无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袁   弢             王   凯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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