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8-04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东 方日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经事后核查,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的一处议案名称编辑错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七)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更正后: (七)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更正内容不会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投票最终结果的变更,除上述 更正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 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更正后东方日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有关情况详见下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周五)上午 9:3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名代表 68 名股东,代表 股份 425,145,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13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 21 名股东,代表股份 327,958,8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6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47 名,代表股份 97,186,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47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51,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04%;反对 1,723,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55%;弃权 5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2,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75%;反对 1,723,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69%;弃权 5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56%。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64,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5%;反对 1,934,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1%;弃权 346,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5,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133%;反对 1,934,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13%;弃权 346,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54%。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545,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5%;反对 1,725,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59%;弃权 874,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7,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455%;反对 1,72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33%;弃权 874,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12%。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649,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8%;反对 1,73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6%;弃权 763,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10,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88%;反对 1,73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345%;弃权 763,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67%。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324,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64%;反对 2,787,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56%;弃权 33,8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5,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955%;反对 2,78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594%;弃权 33,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 (六)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530,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49%;反对 2,197,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9%;弃权 417,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91,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798%;反对 2,19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80%;弃权 417,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22%。 (七)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64,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5%;反对 1,688,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72%;弃权 59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5,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133%;反对 1,6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58%;弃权 592,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