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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梅丽登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梅丽登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公司,公司对其
具有绝对控制权,目前梅丽登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二)关于东方日升关于全资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宁海新电电
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东方日升以江苏斯威克100%股权为宁海新电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主要是为了
宁海新电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宁海新电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
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以全资公司江苏斯威克100%股权为宁海新电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魏晓波1人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
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四)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草
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
解锁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