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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01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周五)
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 24 名股东,代表
股份 404,367,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16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17 名股东,代表股份
328,524,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2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名,代表股份 75,843,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87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226,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1%;反对
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77,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18%;反对 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210,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1%;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39%;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江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210,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1%;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39%;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210,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1%;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39%;反对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