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07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周一)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 19 名股东,代表 股份 343,986,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6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12 名股东,代表股份 277,150,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48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66,835,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62,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60%;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8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161%;反对 1,42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