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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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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516 号


致: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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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1 号)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5 日下
午 15:00 至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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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9 人,均为
截止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17,921,5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8752%。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所持股份总数 217,847,80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3.856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3,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8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217,847,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同意 45,318,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76%;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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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过往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217,847,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同意 45,318,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76%;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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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华鹏


             乔佳平                              王华鹏




                                                  罗   磊


                                                  罗   磊




                                                  201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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