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8-060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0日以董事会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14:00点在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04,493,463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人,所持股份241,166,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621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241,13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61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0090%。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1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为保证公司权益分派方案顺利实施,现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权益分派相关事项。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1,130,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1%;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3%; 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4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