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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
行为。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瑞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其一处
土地使用权(并政经开地国用(2013)第00055号)为文水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为2,379.26万万元。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会议审批总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3450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占
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公司本次与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互保,有利于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业
务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所审议的事项,是为了满
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1,000万元。
    七、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所审议的担保事项,
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被担保方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岸”)、湖北龙翔
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药业”)、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生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议案中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6,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俊民 崔治中 马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