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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04-25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证券代码:30011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4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1

   (一)对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4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6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一)其他 .......................................................................................................... 17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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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2.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 上市公司、公司、瑞普生物: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
   司)。
4.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公司章程》:指《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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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普生物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瑞普生物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
普生物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20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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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瑞普生物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23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份总额的比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例
          董事、副总经
胡文强                         6.00                 0.91%              0.01%
          理、财务总监
梁昭平      副总经理           15.00                2.28%              0.04%
刘巨宏      副总经理           8.00                 1.22%              0.02%
刘爱玲      副总经理           8.00                 1.22%              0.02%
 徐健      董事会秘书          5.00                 0.76%              0.01%
 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
 干、核心技术人员(218        614.70           93.60%             1.52%
         人)
     合计(223 人)           656.70          100.00%             1.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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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656.7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449.3463 万股的 1.6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
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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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7.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定价原则
    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090,801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3,454,039.58 元(不含
交易费用)为基准,确定的回购均价为 10.32 元/股。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回购均价的 70%,即 7.23 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
本着“精准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
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建设、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
公司发展的制度,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

                                     8 / 20
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本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合计不超过 656.70 万股公司
A 股普通股。从激励性角度说,以回购股票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
性和科学性。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
的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
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平均
价格的 7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 / 20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0 /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
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得分                 90≤A             70≤A<90            A<70
      标准系数                  1                  0.75               0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
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瑞普生物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1 / 20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瑞普生物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12 / 20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份总额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额 10%。
    2、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13 / 20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090,801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3,454,039.58 元(不含
交易费用)为基准,确定的回购均价为 10.32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不低于回购均价的 70%,即 7.23 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精准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为了推动公司
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建设、利用好股权激
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
好有效的激励。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
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
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本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合计不超过 656.70 万股公司
A 股普通股。从激励性角度说,以回购股票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
性和科学性。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
的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
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平均
价格的 7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
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
可行。




                                  14 / 20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瑞普
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5 / 2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
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
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瑞普生物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
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
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6 / 20
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瑞普生物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
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瑞普生物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17 / 20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
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
者注意,瑞普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瑞普生物股东大会决


                                    18 / 20
议批准。




           19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20 / 2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
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