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2019-05-07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备忘录第 8 号》”)
的相关规定,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天津瑞普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等公告,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 OA 办公系统上向全员发布了《2019 年
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
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
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拟激
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