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电材 编号:2016-25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16年4月8日北京时间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15:00至2016年 4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 63,008,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所持股份为 63,008,204 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为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所持股份 9,841,59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8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树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李天 力律师、高振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此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就 2015 年度的工作各自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母公司) 10,003,811.69 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2015 年度净利润提取 10%的企业 储备基金、5%的企业发展基金、5%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63,819,449.62 元 , 减 去 201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通 过 现 金 分 红 10,294,999.85 元,加股权激励对象未实现未发放股利 144,665.31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1,672,164.42 元。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满足公司顺利 开拓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 2015 年度如下分 配预案: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04,816,05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5 元(含税),共计 10,240,802.9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51,431,361.47 元结转以 后年度分配。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投票选举,选举李凤岩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至 本届监事会届满。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与八九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898 创新产业园”项目 中,拟与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其承担园区的装修、 改造施工。根据园区现有设计图纸和预计工程量,合同总额预计不超过 8 亿元(以 实际施工工程量为最终结算依据)。 同意 63,008,2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41,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李天力律师、高振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