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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16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8-7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飞生物”或“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发布了《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5),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协议终止,申万宏源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承接。

一、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公司及华西证券泸州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

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的是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及项目         截止/开户日期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2018.05.31     346010100100950827        880,488.24
行(超募资金)                2018.05.04     346010100200985943        62,000,000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8.05.31   83180154700000053     1,896,405.35
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智飞生
物仓储物流基地及营销网络建    2018.04.03   83180167010000533     2,266,060.51
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注射用母牛分枝杆菌生产    2018.05.31   499010100100255494          12.11
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2018.05.31   499010100100506797    5,435,931.12
行(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及研发
中心二期项目—重组结核杆菌    2018.04.02   499010100201630186     50,000,000
ESAT6-CFP10 变态反应原产业
化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    2018.05.31    0127014170008627     8,124,782.48
药有限公司产业化基地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AC-Hib 三联结合疫苗   2018.05.31    0127014170008635    37,456,243.07
产业化项目)
                              2018.06.13   35120188000054786      823,639.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2017.01.17   35120181000097722     1,300,000.00
京分行(智飞生物疫苗研发中
                              2017.07.31   35120181000102448     1,000,000.00
心项目)
                              2017.11.03   35120181000104661     3,000,000.00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均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以下将开立专

户的智飞生物、全资子公司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暂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暂合称

为“乙方”,华西证券泸州分公司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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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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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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