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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5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3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 2020 年 3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2 名
激励对象授予 4,795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李国强 陈谦 徐锐敏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