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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世达: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7年10月)2017-10-1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17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

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可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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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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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必要时可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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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

责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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