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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世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10月)2017-10-1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在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

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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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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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并

发表意见;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送达

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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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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