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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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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 6 号宝隆花园酒店召开;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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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2017 年 9 月 1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24,672,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2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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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4,672,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3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00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6%;反对 360 股,占与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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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杨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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