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辛献林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
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核,我们认为:
1、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辛献林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崔皓丹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