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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如下: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
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2018年5月24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
       2019年4月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
       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资产优良、经
营稳健,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担保风险较
小。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
议案》:公司预计2019年与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拟在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
民币的范围内发生经销业务。上述交易定价均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2019年上半年,公司向关联方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10.13万元,
没有超出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上半年度和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产品销售价格、付款方
式及结算安排等方面均与公司对其他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基本相同,均按照平等互
利、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崔皓丹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