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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4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8-017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 14:3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 6
号(门牌 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全体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成
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9:30-11:30、
13:00-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22日15:00至4月23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23,146,36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6名,所持股份220,085,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7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2018年4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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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所持股份
 220,050,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63%。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8%。
   (四)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08%。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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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323,146,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4.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145,415,862.00 元(含税),不送转股。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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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50,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41%;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5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
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彭丽雅、周玓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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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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