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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2017-09-16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




                           1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风险提示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专
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
划”)的劣后级份额,该信托计划优先级及劣后级份额合计筹集资金不超过
22,155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目
标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集合信托计划,信
托计划尚未收到入资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3
                               特别提示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15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
款确定,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信托公司配资)。
    4、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
理,并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募集金额不超过22,155万元,
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锦富技术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平先生为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最高目标收益及本信
托计划的各项税费提供差额补足,对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劣后份额剩余本金的差额
部分提供补足责任。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锦富技术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
司股票。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产生亏
损,其亏损部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补偿。
    风险提示: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
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本计划完成后,锦富技术全部有效的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
本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
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认购和缴款情况确定。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

                                                                       4
月,自信托计划成立完成之日起算。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7、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获得。
    8、公司股东大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0、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律
师事务所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1、根据信托计划规定,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有行使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所
产生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在股
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权、提名监事候选人权)。为增
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持股意愿,根据《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持有人意见,因参与本次持股计划而间接持股的董监
高及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承诺:将放弃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5
                                        释 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
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锦富技术、本公司、       指
                                                 司
公司

                                                      锦富技术流通的人民币普
    锦富技术股票、公司股票                  指
                                                 通股股票,即锦富技术A股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
                                            指
计划                                             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
    持有人                                  指
                                                 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指
                                                 信托计划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
    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                   指
                                                 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                        指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指导意见》                            指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备忘录20号》                          指
                                                 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
元、万元、亿元   指
                      民币亿元




                                                     7
                                目 录


声 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释 义 ......................................................... 6
目 录 ......................................................... 8
第一章 总 则................................................... 9
第二章 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三章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 11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行为 ................. 12
第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 13
第六章 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 19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1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 22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23
第十章 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 25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6




                                                                     8
                               第一章 总 则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备忘录20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一、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计划的目的
    1、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
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9
                                第二章 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本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20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
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并领取薪酬。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
       (2)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二、本计划拟参与情况
       本计划参与对象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47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持有份额(万份)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1          肖鹏          董事长兼总经理            500               6.77%
   2          李磊          董事兼副总经理            300               4.06%
   3         黄文君               副总经理            150               2.03%
   4         王文德         副总经理兼董秘            400               5.42%
   5          邓浩                财务总监            400               5.42%
   6         刘剑霞              监事会主席            40               0.54%
   7         钟艳平                 监事              300               4.06%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2,090             28.30%

   8        其他员工                                 5,295             71.70%
                      合   计                        7,385             100.00%



       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缴
付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
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
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
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10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已予以核实。




                                     11
                     第三章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15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款确定,
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信托公司配资)取得的自筹资金,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本计划分为22,155万份份额,每份份额为 1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
倍份额,最低认购份额为1万元(即10,000 份),超出最低认购份额部分金额必
须认购 1 万元的整数倍份额,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
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3、认购人应在本计划设立,且资金缴款通知中的日期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计划的权利。
    二、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
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该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信托计划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并持有锦富技术股票。
    三、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该信托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按二级市场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将及时公
告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




                                                                     12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行为
    一、本计划的存续期
    1、本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及
信托计划设立完成之日起算。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2、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计划
可提前终止。
    3、本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可办理展期。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可以延长。
    二、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
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
信托计划成立完成之日起算。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三、本计划的禁止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
敏感期。




                                                                     13
                        第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
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
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一)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
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
行。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及资
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持有人代表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应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14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1元出资额认购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
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

                                                                      15
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7)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8)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监督管理员工持
股计划的日常工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由首次全体持有人
会议选出。持有人代表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补选。持有人代表的
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

                                                                    16
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
业务。
       持有人代表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员
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等事宜;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负责公司的沟通联系事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17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
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
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
决议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8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本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公司拟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计划进行管理,根据监管机构
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以及本计划的约定管理本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19
                  第六章 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具备资产管理资质
的专业机构进行设立的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而享有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
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持有人所持
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
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被
追究刑事责任被解除劳动合同;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或下属子公
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持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下属子公
司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
其不符合参与条件的。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20
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权益不作
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按法规继承并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本计划参与资格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
    三、本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信托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
终止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
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但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持有人在本员
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绩效评估结果对配资部分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调整,调整细
则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持有人代表
与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21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
    本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
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本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22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
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23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本公司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持股计划设立前,公司授权董事会代替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与具有管理资质
的专业机构签署相应合同。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信托计划名称:云南信托-锦富技术2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劣后级委托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管理期限:24个月,可展期也可提前终止;
    7、目标规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22,155万份,优先级份额规模
上限为14,770万份,劣后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7,385万份。(以最终成立的信托
规模为准)
    8、收益分配:本计划在期满时,委托资产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
用后,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9、特别风险提示: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
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
跌幅。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产生亏损,其亏
损部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补偿。尽管公司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对相应
承诺的履约能力,但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履约风险。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信托管理费率:   ;

                                                                    24
    4、银行保管年费率:   ;
    5、其他费用: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有关的税费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中
支付,其中股票交易佣金按管理人有关经纪服务标准收取,其他税费收取按国家
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5
                       第十章 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
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九、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26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