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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在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 15 号管

理总部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锦富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19 年 10 月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金
田路 15 号管理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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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6,654,639 股,占上
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9416% 。其中 :通过 现场投 票的 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316,651,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9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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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6,654,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6,654,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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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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