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2-25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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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
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律师、
毕中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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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其他
事项(包括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议案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苏
州工业园区金田路 15 号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14,609,4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47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609,3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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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相
应清点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南通旗云 100%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14,609,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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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90,63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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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 峰 王 勤
______________
毕中周
日期: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