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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胜风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2-02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8-013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1291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 3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89,595.79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联闽
都验字[2010]01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64 号文批准,向上海泰胜风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 3,600 万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为每股 4.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82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186.517062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5)第 402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相关存管银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拟投
入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管银行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金山石化支行。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工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石化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存管专户,账号为 31050169360000001061;并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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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1050169360000001061,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98,834,371.24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江波、孙素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 10%的(以孰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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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于资金全部转出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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