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9-048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 13:30 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 止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 1988 号 402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福林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 股份 171,823,7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71,729,7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9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1%。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6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69,400 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4,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1%。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025)中“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的相关内容。 议案2 审议《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议案3 审议《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议案4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23)、《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2019-024)和《2018 年年度报告》(2019-025)中的相关内容。 议案5 审议《关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议案6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所涉及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9-025)和《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9-026) 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7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向各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1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全部方案(具体数 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协议为准)。 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2019-028)。 议案8 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全体董事同意对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保证 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对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对包头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 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对新疆泰胜风能装 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有 效期均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 文件。 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29)。 议案9 审议《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 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市场行情及审计工作量与审计 机构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 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19-030)。 议案10 审议《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同意了如下董事年度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薪酬均以人民币发放,且均为税 前金额) 1、非独立董事 (1)董事长张福林先生:65.67 万元/年(较以前年度未作调整); (2)除以上董事外,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 职务的其他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为 8 万元/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本方案效力及于 2019 年及以后年度(若以后年度未通过合法、有效程序制定新的 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 议案11 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8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 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27%;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会议通过了如下监事薪酬方案: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监事职务薪酬,按照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领取相应的薪酬。本方案效力及于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若以后年度未通过合法、有效程序制定新的监事年度薪酬)。 议案1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6 1、上海泰胜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1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