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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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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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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就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股票期

权数量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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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议案。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同意授予汪洋等 222 名激励对象 1,000 万股股票期权。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对 2017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24.75 元调整为 24.691 元。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合计 444,600 股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注销,该次注销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为 9,555,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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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 4,777,700 股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注销,该次注销后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为 4,777,700 股。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691 元调整为 13.634 元,股票

期权数量由 4,777,700 份调整为 8,599,547 份。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激励

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由于公司 25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2017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激励条

件,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就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 779,416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变更为 7,820,131 份。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以及

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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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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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 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