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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京琳)2019-04-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
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18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及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十八次董事会,本人实际出席会议十八次,其中通讯表
决出席五次。同年,公司共召开八次股东大会,本人实际列席会议六次。本年度,
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年度,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
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18 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深
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参会。就《关
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17 年度
绩效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
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独立董事陈京琳先生对公司2018年度生
产经营活动及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报告期内,独立董事陈京琳先生对公司具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于2018年1月26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关于投资设立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于2018年2月2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调整投资设
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于2018年3月22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关于2017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续
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议案》、《关于2018年授
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2018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关
于公司及一级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于2018年3月29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五)于2018年4月11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与嘉联支
付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于2018年4月19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关于<深圳市新
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七)于2018年5月11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关于对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
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于2018年5月23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拟变更公
司全称的议案》、《关于拟设立二级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于2018年6月1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关于拟设立一级
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于2018年6月11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议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于2018年7月27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拟设
立一级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于2018年8月15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关于拟变
更公司全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浙江中正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及盈利补偿情况的议案》、《关于2018年半年度
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子公司
收购惠州市惠信资信评级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于2018年9月14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拟为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保证反担保的
议案》、《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关于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关于
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
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
案》、《关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七)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关于
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出具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2018 年共出具事前认可意见 2 份,分别为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
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出具确认意见情况
    本年度对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三季度报告出具确认意见。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
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与学习情况
    认真学习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
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敏锐意识。
    七、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未出现不能出具明确同意意见情况。
    以上为本人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独立董事:陈京琳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