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国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
                                                      -1-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股份 75,640,38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6146%。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67,892,7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4.015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7,747,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9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董事会秘书;


                                     -2-
                                                               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3 项议案:

    1、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75,640,3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1,443,9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其中,关于聘任石晓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已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5,640,3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1,443,9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640,3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1,443,93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3-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    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