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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01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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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011-1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事宜”)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单
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
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公告本次事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1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合法合规性

    经查验,2014 年 11 月 7 日,钟勇斌、甘礼清、李波、张红斌及深圳市易实
达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实达尔”)作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商龙”)当时的股东,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
协议》,约定以上五方就行使深圳华商龙决策权事宜保持一致行动,为一致行动
人;各方在作为深圳华商龙股东行使股东会会议提案权、投票权时应共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钟勇斌的意愿进行提案或表
决;该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共
同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2015 年 8 月,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包括以上五方在内的深圳
华商龙全体股东收购了深圳华商龙 100%股权。根据公司 2015-2017 年年度报告
及最近三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上五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在行
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时延续了前述一致行动关系。

    2019 年 1 月 8 日,以上五方共同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
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时,各
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发表
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分别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签署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钟勇斌、甘礼清、李

                                    2
波、张红斌及易实达尔合计持有公司 174,481,2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1%;其中钟勇斌持有 46,760,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甘礼清持有
44,930,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李波持有 44,930,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20%,易实达尔持有 22,876,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张红斌持有
14,98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


    根据公司年度报告及股东名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庆周;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胡庆周持有公司 283,925,00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五名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
影响。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钟勇斌、甘礼清、李波、张红斌及易实
达尔签署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内容合法、有效;该等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殷长龙




                                               __________________
                                                     黄晓静




                                                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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