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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月9日,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唐
智控”)收到股东钟勇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甘礼清、张红斌、李波、深圳市易实达
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实达尔”)通知,经充分协商,钟勇斌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月8日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以下简称《解
除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说明
    钟勇斌先生及甘礼清、张红斌、李波、易实达尔(以下简称“上述五方”或“各
方”)于2014年11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五方就行使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
商龙”)决策权事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二)上述五方确认钟勇斌为深圳华商龙的实际控制人。对于深圳华商龙有关重
大事项,各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1.在作为深圳华商龙股东行使股东会会议提案权时,各方应共同协商确认提案内
容。如各方无法就提案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钟勇斌先生意愿进行提案。
    2.在收到深圳华商龙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各方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共同就该次
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就各方投票意向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无法就投票
意向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钟勇斌先生意愿进行表决。
    3.当任何一方委托他人出席深圳华商龙股东会会议并代为投票时,应遵循前项所
述之约定就投票意向对代理人作出明确指示。
    (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持有深圳华商龙出资额数量发生变动均不影
响前条所述的一致行动安排。
    (四)各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
其所持的深圳华商龙表决权委托与第三人行使。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应
共同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2015年8月,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包括以上五方在内的深圳华商龙全
体股东收购了深圳华商龙100%股权。以上五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在行使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权时延续了前述一致行动关系。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的签署情况说明
    2014年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上述五方基于维护深圳华商龙被并购前控制权、
业务发展的稳定性所做出的决定。截至目前,深圳华商龙是英唐智控100%持股子公司,
且近年来业绩保持稳步增长,当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目的已经实现。因此,经友好
协商,上述五方于2019年1月8日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作为英唐智控股
东或董事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时,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唐智控《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分别行使各项权利、履
行相关义务。
    (二)各方确定在一致行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违约情形,无任何争议纠纷。
    (三)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述五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174,481,21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6.31%;其中钟勇斌先生持有 46,760,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甘
礼清先生持有 44,930,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李波先生持有 44,930,02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易实达尔持有 22,876,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张红斌
先生持有 14,98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庆周先生,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登记在中登结算公司胡庆周先生名下的公司股份 283,925,00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55%。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述五名股东持股数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
构成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除易实达尔外,其余四名自然人股东均在公司担任董事或者主要管理职务,一致
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影响上述四名自然人股东的岗位变动及正常履职,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上述五方继续履行在英唐智控收购深圳华商龙 100%
股权时所做出的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 关于不谋求英唐智控的控制权的承诺
       2、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3、 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披露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出具
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
       四、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发表结论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钟勇斌、甘礼清、李波、张红斌和易实达尔签署的《关
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该
等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述五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不属于持股 5%
以上股东。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的钟勇斌先生及董事甘礼清先生仍需严格遵循《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2.《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