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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01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 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19-090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9年8月1日下午2:30(星期四);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31日—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15:00至8月1日15:00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五路英唐大厦五楼会议
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
       5.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
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1,076,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90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942,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779%;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6人,所持股份合计13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联合创泰20%股权的议案》
    本次收购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剩余20%股权是前两次
48.45%和31.55%股权收购的一部分。通过分步实施并购,公司既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也能获益于投资标的利润增长对公司业绩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相关业绩承诺条款,也
有助于绑定联合创泰核心创始团队,保障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根据公司此前对于收购联合创泰剩余20%股权的相关约定,同时鉴于公司2017年、
2018年两次收购联合创泰股权以来,联合创泰业务开展顺利,超预期完成既定经营目标,
公司全资孙公司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龙控股”)拟收购黄泽伟先
生持有的联合创泰剩余20%股权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华商龙控股已聘请北京北方
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事务所”)以2019年3月
31日为基准日对联合创泰的价值进行评估,经北方亚事事务所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9]第01-323号《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联合创泰股东全
部权益评估值为242,639.06万元。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华商龙控股以人民币46,000万元受让关联董事黄泽伟先生持
有联合创泰2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华商龙控股将持有联合创泰100%的股权。同时,
黄泽伟先生承诺联合创泰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17,000万元、20,000万元及23,000万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将予以补偿。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40,942,9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500股;反对131,3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40,94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1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
股数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5%;反对1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5%;弃权0股。
    四、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