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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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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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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 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840,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0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975,7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2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44,816,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33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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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816,040 股,同意 144,810,04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959%;反对 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93,211 股,反对 6,00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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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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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褚逸凡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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