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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7-09-08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周德洪,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
际”)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俄罗斯宝利”)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2015 年 1 月 29 日,宝利国际
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加坡宝利”)在俄罗斯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2015 年 7 月 2 日,俄罗斯宝利完成商务部门备案手续,
登记表记载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卢布(按当期外汇牌价折合约 100
万美元),法人创始人为宝利国际(宝利国际出资 60 万美元,新加
坡宝利出资 40 万美元)。前述信息与宝利国际 2015 年 1 月 29 日的
公告内容不一致,在宝利国际 2015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
会上向董事长周德洪、时任总经理张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永勤、
时任财务总监徐建娟通报了上述事项,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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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新加坡宝利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
《合作备忘录》进展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 年 9 月 16 日,因俄罗
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毫无进展等原因,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
务终止并裁撤相关人员,导致《合作备忘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
基础,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
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重
大变化的情况。2015 年 8 月,宝利国际董事长周德洪与俄罗斯公
路署署长沟通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终止合作的事宜,双方达成谅解
解除《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解除事项未进行过邮件或其他书面的
确认,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2015 年 12 月 5 日,宝利国际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存在误
导。根据专业机构翻译文本,《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三条为新加
坡宝利将融资 20 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但
宝利国际的《自查更正公告》歪曲解释了《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
三条,将第三条理解为新加坡宝利“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 20 亿
美元项目提供帮助”。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
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截至 2015 年 10 月,
因筹建合资企业的工作没有进展,宝利国际董事长周德洪决定终止
白俄罗斯的业务,且宝利国际已没有业务人员留在当地,《意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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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录》约定事项已无法开展,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 年 10 月 16 日,宝利国际收到中
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知函》,确认新舟 60 型客机的
设计不符合俄联邦适航标准等,因此《合作框架协议》已没有能够
实际履行的条款,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1.23 条的规定。董事长周德洪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的规定,
对宝利国际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德洪予以公开
谴责的处分。
    对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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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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