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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26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18-007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的基本
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25 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江阴市云亭工业园区公司 4 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周德洪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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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30,922,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330,783,7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923%;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13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所持股份 3,711,12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402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78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5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84%;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78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5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84%;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78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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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5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84%;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鹏、王伟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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