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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维通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2017-02-24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7-014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维通信”)于近日接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余亚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盛投资”)的
      减持股份告知函。2017 年 2 月 23 日,亚力盛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943,908 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情况
      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份(股)
                                                                                司总股本比例
亚力盛投资     大宗交易   2017 年 2 月 23 日         27.92        5,943,908         0.62%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减持前持有股份                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                    占公司
                                   股数(股)                    股数(股)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数    48,041,132         5.00%      42,097,224      4.38%
  亚力盛投资          其中:
                                    5,946,892         0.62%        2,984        0.0003%
                   无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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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亚力盛投资的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亚力盛投资在本次减持前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
关承诺。

    3、亚力盛投资本次减持未违反2015年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报告书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力盛投资仍有42,094,240
股处于限售承诺期内,需待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2016年及2017年完成相关年
度业绩承诺后按约定及比例申请解锁后方可上市流通。
    4、亚力盛投资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本次减持后,亚力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2,097,224股,持股比例为4.38%,
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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