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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09-2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获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且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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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彭建华    徐坚              邓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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