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BEIJING JINHCHENG TONGDA&NEAL LAW FIRM BRANCH XI’AN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绿地领海大厦 A 座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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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凤城十二路 98 号公司研发大楼二层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白静江律师、王春雷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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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
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
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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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亦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节能环
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凤城十二路 98 号公司研发大楼二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副董事长朱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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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六届董事会的成立合
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合法。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421,8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0.3851%。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81,304,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2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27,117,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566%。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证券事务代表、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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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
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闫长乐、赵守国、李秉祥进行述职;
4、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7、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存在关联
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为公司、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中机国际(西安)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六合环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中科坤健(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均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共持有股份 177,950,823 股,本议案中以上关联方
均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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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以上议
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
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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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方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白静江 王春雷
年 月 日